新闻|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商标护城河”该建还得建


日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 该院经审理认定 , 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 维持了原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 , 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作为国内酒类品牌的领军企业之一 , 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保卫战也是接连不断 , 近年来其也围绕“五粮液”品牌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 , 这不免让人联想到此前备受热议的老干妈“商标护城河”现象 。 应当说 ,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御已经是现代企业经营的一门必修课 , 一桩商标异议纠纷个案的胜负 , 并不会左右相关企业的商标保卫战规划 , 类似的市场混战、司法纷争还将继续 。

新闻|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商标护城河”该建还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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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倒是 , 本案中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的结果 , 为不少网友所不解甚至不平 , 先入为主地认为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应当得到支持 。 但从具体个案判决文书其实可以看到 , 五粮液多次败诉的原因 , 在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 。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 , 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将承担败诉后果 , 是司法裁量的逻辑基础 。
姑且不说外界对本案的评价 , 更多只是基于结果而发 , 并不掌握复杂商标权纠纷的相关证据情况 。 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 , 也没有一味偏袒知名企业、驰名商标 , 而是从呈堂证据出发 , 可能在这一点上就颇值得肯定 。 不仅如此 , 法院审理还阐明 , “五粮液”作为驰名商标 , 并不当然为“七粮液”的知名度以及获准注册提供背书 , 后者同样必须经受在先权利人的异议 , 并公平提交证据、为证据准备的状况承担后果 。
就事论事的司法 , 本就应当立足于展示到庭上的证据事实 , 根据庭审实况进行专业判断 。 本案中 , 五粮液一方在申请七粮液商标时主张 , 相关商标与目前处于合法、生效状态的另一商标不存在近似性 , 但其在同一场庭审中 , 又指后者在市场上存在“傍名牌”的举动 。 既然两个商标不存在近似性 , “傍名牌”又从何说起?对同一场庭审进行胜败复盘 , 可能要更多从辩论策略、逻辑技巧以及证据准备等多方面来进行 , 而不应有太多个案纠纷之外的发散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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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看到 , 诉讼胜负或许难料 , 但诉讼参与各方的长进却着实可圈可点 。 及时发现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 并善于伸张合法权益 , 是现代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成熟起来的标志 , 而能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去主张权利 , 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果所在 。 当然在此过程中 , 庭审实质化的进展 , 同样也让司法能够就事论事、注重个案证据状况拥有了底气 。
一场商标权争议的个案结果 , 并不代表一家企业整体“商标保卫战”的成败 , 此前 , 五粮液公司还在另一场长达六年的商标权诉讼中获得胜利 。 “商标护城河”该建还得建 , 商标保卫战该打还得打 , 这是企业在品牌、研发、渠道等方面开疆拓土的同时 , 对企业自身发展所不得不进行的通盘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