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苗|旺苍这两人保护区电鱼3条,罚2000尾鱼苗修复生态

关键词:电鱼 处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是旺苍天然水域全境禁渔期
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然而有些人居然选择顶风作案
……
案件回顾
2020年4月13日15时,张某某、余某某2人相约到旺苍县檬子乡钟岭村建设组河道(小地名:田坝河)处(属于汉王山生态保护区)电鱼,当天16时,被檬子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当场缴获电鱼工具1套以及非法捕获的鱼产品:木叶鱼三条、蝌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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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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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
审查起诉
6月30日,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为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对他们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告知,2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鉴于2人情节轻微,查获被电的鱼数量少。承办检察官决定让2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自行购买鱼苗2000尾,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生态修复
7月14日,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姜海燕、旺苍县公安局英萃派出所民警吴星科及檬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席长春一道在檬子乡场镇河内就余某某、张某某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生态修复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对2人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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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现场对二人进行警示教育
张某某、余某某2人表示:“通过这次事情,自己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而且还要告诉身边的人,电鱼、毒鱼、炸鱼均是违法行为。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为禁渔期,就更不能做这些事了。”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定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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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禁渔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2.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3.所有渔业捕捞船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靠,网具一律上岸封存;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做到“水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
人性化执法点赞!
编辑:邓涛
审定:詹宏阳
【 鱼苗|旺苍这两人保护区电鱼3条,罚2000尾鱼苗修复生态】来源:旺苍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