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打击非法捕捞,守护鱼儿碧水家园

本网讯 采访人员赵云 通讯员李洁 葛象慧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渔船船长陈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同时,法院支持检方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万余元。该金额是目前我市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最高的。
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绝不手软。2016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8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9万余元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 非法|打击非法捕捞,守护鱼儿碧水家园】陈某今年51岁,石塘人,是一艘渔船的船长。
去年9月,陈某购买了渔具电脉冲,并雇佣了几名无证船员,驾驶渔船在海面上进行捕捞。
使用电流捕鱼,会对鱼类繁殖行为造成干扰,影响种群繁衍和补充,对水体中浮游生物等造成致命伤害,还会影响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可以说,电脉冲捕鱼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
电脉冲是我省禁用渔具。我省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
此外,使用电脉冲捕鱼,还容易引发火灾。去年10月13日下午1时,该渔船在216海区4小区从事桁杆拖虾作业时,就因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引发火灾,造成3名船员死亡,2人轻伤。
经查,陈某作为船长,不仅违法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从事拖虾作业,同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日常安全监管中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招募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事故过程中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分别与3名死者的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另经查明,去年9月6日至10月13日期间,陈某参与非法捕捞渔获价值达29万余元。期间,陈某非法获利1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委托他人代为报案,船靠码头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9万余元及在温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后,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同时,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正值休渔期,当天,共有数千名船老大、船东等渔业从业者在线观看了庭审直播,通过以案释法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打击范围从海洋到内河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打击非法捕捞,才能守护鱼儿的碧水家园。
2016年8月19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此案中7名被告人,来自湖南、湖北和安徽等地,最大的49岁,最小的22岁。他们曾在船上工作,还合伙买了一艘“三无”船只。
2016年6月23日上午,7人一同驾驶这艘船,携带27张流刺网,从松门镇木耳山出发,至石塘镇杨柳坑附近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捕获了少量龙头鱼。当天下午1时,该船被渔政船上的执法人员查获。经认定,查获的流刺网最小尺寸为38毫米。
同年7月21日、22日,7人相继归案。
法院认为,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后,6人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1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涉案地点,不仅仅是海里,还包括河里。去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确定全市范围内全民所有制的河道、湖泊淡水水域(已发放养殖证的水域除外)为禁渔区;全年为禁渔期;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有了该通告后,市民在我市河道内电鱼,将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7月10日,林某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成了我市首个在内河电鱼被判刑的人。同时,林某在本报公开赔礼道歉。
林某今年55岁,农民。他有一套电鱼设备,之前就电过鱼。林某说,他知道电鱼是国家禁止的,妻子也多次叫他别电鱼了,甚至把设备藏了起来。
然而,林某依然我行我素。去年4月25日上午,林某带着钓鱼竿到城南镇横山溪湖溪村河段钓鱼,发现河里有大鲤鱼,就回家取了电鱼设备,在河里电鱼。电完鱼回家的路上,林某被警方查获。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介绍,目前已受理内河流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62起。
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等
4月10日上午,船老大江某来到市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赔偿了10020元的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去年10月22日,江某等人驾驶一艘钢制渔船,在210海区9小区的禁渔区海域内,使用单拖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龙头鱼、蟹、米鱼、杂鱼共计79.74公斤。分页标题
经认定,上述捕获物价值1002元,该船捕捞作业使用的单拖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22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54毫米。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4月7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某送达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告知书。接到告知书后,江某称希望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4月10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江某达成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江某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当天,还有其他几名当事人和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赔偿了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去年11月,台州、温岭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工作,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当天,检察机关对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前赔偿进行了公开审查。
4月28日,江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检察官称,让非法捕捞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才能“亡羊补牢”,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大多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案值和赔偿金额均较小,采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的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自2018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磋商案件共18起,收回金额116600元,非法捕捞民事诉前和解案件18起,共计金额44020元。
检察官称,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办理这类案件时,磋商和起诉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环境。
追回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均已缴至国库。该款项用于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采访人员手记 〉〉
别从“捕者”变成“被捕者”
5月1日12时起,东海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
然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这种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6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了8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人员均受到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多名涉案人员还赔偿了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而陈某的赔偿金额,更是高达89万余元。这些,都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诉讼外,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公共利益“撑腰”,用检察蓝守护海洋蓝。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非法捕捞,影响的是水域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的多样性,是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措施。守护鱼儿的碧水家园,战场不仅仅在海洋,还在内河流域。很多涉案人员除了被判刑外,还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份份公开道歉信,字数不多,但份量较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必须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希望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能让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让自己从“捕者”变成“被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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