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观察|4.4亿!董事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询证函、访谈都是假的!,虚增收入35亿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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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015年12月17日 , 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 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 , 经交易各方商定 , 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 , 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 , 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 , 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 。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 , 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 虚增应收款项 , 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 。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年富供应链总额法计价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 , 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 , 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 , 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 。 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 , 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报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 经查 ,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 , 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 , 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 , 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 , 将货物(仅整机 , 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 。 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 , 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 。 境外销售价与出口委托价之差为虚增收入 , 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 。 其中 , 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 , 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 , 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 , 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 , 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 , 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 , 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 , 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 , 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 。 其中 , 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 , 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 , 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 , 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 , 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 , 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 。 其中 , 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 , 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 , 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经查 ,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 , 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业务收入 。 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 。 其中 , 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 , 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 , 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 综上 ,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 , 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 , 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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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 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某介绍 , 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 。 洽谈过程中 , 李文国隐瞒年富实业存在巨额虚假应收账款 , 虚假承诺未来三年创造8-9亿元(币种为人民币 , 下同)利润 , 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20亿元至23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 。 之后 , 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 , 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职调查 。 为非法获取高额并购款 , 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 , 负责具体并购事宜 。 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 , 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 , 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 。 期间 , 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 , 向中介机构掩盖前述巨额应收账款虚假的事实 。 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隐瞒虚假业绩 , 被告人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与徐某2、秦某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 , 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及杨战武、秦某、徐某2等人找来冒充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年富供应链按收益法估值为21.8亿元的错误评估报告 。 6.证人唐某1(立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十二部经理)的证言 , 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时其参与对年富供应链财务审计 , 审计过程中所有财务资料都是年富供应链提供的 , 尽调过程中也向年富供应链客户发过函调 , 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 7.证人童某(立信会计事务所)的证言 , 证实立信会计事务所系本案并购期间的审计单位 , 其参与了尽调工作的资产审计工作 , 主要是发函询证和大客户现场访谈 。 访谈了晨宇公司总经理徐某1、远毅公司总经理顾某2、世博公司总经理陈某2、威隆公司总经理邓某2 , 四人均表示与年富供应链公司只存在业务往来 , 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 8.证人王某1(国信证券经理)的证言 , 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项目由国信证券任独立财务顾问 , 其系该项目负责人 。 业务尽调方面其公司负责为主 , 公司并购项目部经理刘某2在现场访谈中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龙、远毅等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 9.证人刘某2(国信证券公司)的证言 , 证实其辅助杨某某做尽调工作 , 主要是对年富供应链披露的业务、财务、工商等进行了解、核实 , 其公司主要负责业务尽调 , 包括访谈(访谈对象为年富供应链公司高管)查询(网上公开查阅)、走访(年富公司供应商、客户)等流程 。 走访过世博、威隆、远毅、晨宇四家公司 , 留有走访记录 , 没有发现关联交易 。 10.证人王某2【国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 , 证实其律所受宁波东力委托协助并购 。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 其律所发现年富实业公司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 , 无法在短期内解决 , 就在券商国信证券主导下 , 将年富实业所有资产、业务全部下沉到其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 , 再由东力来并购 。 在之后尽调中 , 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 12.证人赵某4(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副总监)的证言 , 证实:(1)2015年7月开始根据刘斌指示进行财务报表技术处理以粉饰公司业绩 , 主要是通过在深圳兴飞公司、上海锐嘉科公司、贵州财富之舟公司等单位虛增应收款来实现 。 2014年至2018年6月 , 虚增应收账款7.8亿元左右 。 立信会计事务所发询证函主要有两次 , 一次是宁波东力并购前 , 我主要跟业务部朱青对接;一次是2017年公司年审 , 其主要跟业务部易某1对接 。 (2)在上市并购尽调时 , 会计事务所发了200份左右的询证函 , 通过要求是90%以上 , 其会即时与事务所联系具体回函数 , 并把情况发给杨战武、徐某2、刘斌、赵某2等人 , 他们会去协调 。 一般当客户提出来账面数据存在差异等不愿意盖章回函时 , 公司会向客户发一份说明函 , 上面载明“若询证函上的数据与贵公司目前账面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 , 我司保证并确认本次询证函仅用于本次审计使用” 。 这样客户公司一般会盖章回面 。 (3)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 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宁波东力 。 其详细陈述了三次虚假财务报表的差额 , 与邓某1陈述一致 。 15.证人邓某1(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结算部高级经理)的证言 , 证实被告人刘斌指使其调高商品价格虚增利润的事实 。 其与客户财富之舟和锐嘉科的财务员对账发现升达和联富国际与财富之舟、锐嘉科之间存在阴阳合同;年富供应链实际出口报关价格 , 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出口价格有差异 , 是刘斌指令其将销售合同的系数调高 , 抬高商品销售单价虚增利润 。 2017年5月份 , 年富供应链的执委会决议 , 升达和联富国际还制作过对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虚假贸易合同 , 虚增盈利9400多万元的事实;20.证人沈某(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的证言 , 证实其自2016年10月起任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收会计 , 主要职责是确认客户到款 , 申核销售出库 。 其公司自2014年起与年富系列公司有业务往来 , 目前年富公司尚欠其1亿元左右 。 其确认2018年初尽调机构国信证券向其公司发出的询证函 , 经其对账 , 询证函数据与真实数据都不一致 。 其或谢凤铃就按惯例在询证函上盖“相符” , 当时对数据没核实过 。 21.证人郑某(上海凡卓财务副总监)的证言 , 证实了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应收款的事实 。 其证实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给其公司的询证函显示 , 截止2016年9月30日 , 凡卓公司尚欠深圳年富实业公司和深圳年富供应链公司及升达公司共计4516万人民币 , 但凡卓实际只欠2853万人民币 。 因年富供应链公司业务部总监王雁与其沟通让其配合盖章 , 说询证函只是给会计事务所复核账目用的 , 两个公司最终的账目结算以对账单为准 , 其遂指示经办人员在询证函上盖章寄给了会计事务所的事实;22.证人苗某(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的证言 , 证实其在2015年创办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并任董事长 。 其公司与年富供应链有进出口业务往来 , 年富供应链公司收取千分之五代理费 。 其公司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关于年富供应链及其合资子公司询证函中盖章过 , 但与实际数据有差异 。 截止2016年9月30日 , 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37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1000万元) 。 截止2017年12月31日 , 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212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3000万元) , 但立信公司询证函显示其公司欠2.54亿元 。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 , 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 。 其陈述了2016年徐某1带其去年富公司见了年富公司的总裁杨战武 , 杨战武请其帮个忙 , 具体让跟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对接 , 刘斌让其看了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营收情况的数据 , 并要求其代表世博公司的业务负责人 , 对券商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表示是真实的 , 并否认世博公司系年富体系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事实;29.证人顾某1的证言材料 , 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 。 其陈述 , 2016年 , 年富公司总裁杨战武让其帮个忙 , 具体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会跟其对接的 。 被告人刘斌让其到时候代表远毅有限公司按照年富公司一名女员工交给其事先准备的U盘里的文档内容回答尽调人员现场访谈问题 , 其按照刘斌的要求回答了尽调人员问题的事实;4.缴获的陈某2、顾某2、邓某2等人的名片、《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货物供应商实地走访访谈纪要》等书证 , 印证了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徐某4等人指使他人冒充世博、威隆、远毅3家香港关联公司负责人应对尽调人员现场访谈 , 掩盖年富供应链伪造虚假的应收款、虚增利润的事实;5.年富供应链内部修改系数后系统截图、《往来账项询证函》、《询证函汇总表》、《证明函》等书证 , 证实了年富供应链以虚增的应收款数额向客户发出《询证函》 , 又以《证明函》的形式协调客户配合其虚假询证 , 从而欺骗审计机构虚增利润的事实;1.同案参与人秦某(另案处理)的供述 , 证实了在李文国的指使下高管团队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骗取宁波东力并购、增资和担保 , 其所在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造整套虚假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假发票、虚假境内收货单 , 向银行申请信用证 , 在境外贴现融资用于填补之前的亏损的事实 。 当时年富供应链为收购有个三人核心小组 , 由李文国、杨战武和刘斌组成 , 其作为公司金融中心的负责人 , 就是按照杨战武和刘斌的要求提供相关帮助 。 在尽调过程中 , 刘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的财务数据要求 , 需要资金走账 , 如果资量大他就会找杨战武来协调 , 杨战武会把其叫到办公室 , 叫其想办法解决 。 其就和团队商量如何挤出资金走账 , 一般有两种形式 , 一是以虚构的贸易将资金打给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 , 然后这些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再以虚假的贸易将钱打给升达等我们的香港子公司 , 二是以虚假贸易形式把资金打出去 , 而账上就挂着应收款 。 在尽调过程中 , 杨战武打其电话 , 跟其说尽调需要实地见晨宇、世博、远毅、威隆国际这四家香港关联公司的负责人 , 杨战武找来几个人冒充着几家公司的负责人来应付访谈 , 其中一个顾某1对业务不懂 , 需要其给他讲解下这几家公司的业务背景情况 。 尽调核心依据就是公司的财务报表 , 当时收购尽调需要对很多公司的客户进行函调 , 调查公司的业务和应收款是否真实 , 杨战武和刘斌跟其沟通过 , 要其协调客户配合做好函调工作 。 本院认为 , 被告单位富裕公司、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被告人李文国作为上述两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被告人杨战武、刘斌作为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其行为亦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鉴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故对被告人李文国不予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有自首情节及本案具体情况 , 依法对被告人杨战武予以从轻处罚 , 对被告人刘斌予以减轻处罚 。 本案违法所得 , 应依法追缴 , 不足部分 , 责令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退赔 。 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追赃挽损的意见 , 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二、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三、被告人李文国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五、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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