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主责|长沙交警下达“7.05”交通事故认定书 越线左转负主责

2020年07月16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交警大队就7月5日在开福区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区路段发生的两车相撞交通事故下达了第43010512020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来开福交警大队签收领取了认定书,并表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
2020年07月05日14时03分,周某1(男,33岁,湖南省长沙市人)驾驶湘AD72**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周某2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区路段越中心双黄线由东往南左转弯,遇陈某婷(女,23岁,湖南省安化县人)驾驶湘H658**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沿福元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发生湘H658**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车头与湘AD72**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相碰撞,致湘AD72**号车侧翻,造成周某2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开福交警大队认定:
在此次事故中,周某1驾车违反禁止标线及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经鉴定:湘AD7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33km/h至34km/h之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婷驾车操作不当及超速行驶(经鉴定:湘H658**(临)号小车事发前的行驶参考速度在76km/h至77km/h之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周某2无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 负主责|长沙交警下达“7.05”交通事故认定书 越线左转负主责】二、交通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此事故中,周某1驾车越中心双黄线左转,属于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是道路上多发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路口越实线变更车道和在中心单、双实线路段越线左转或掉头。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近期长沙交警加大了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查处力度,据统计,今年5月份以来,长沙交警共查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违法59814起,查处数仅次于机动车违停,在全部交通违法中排名第二位。这种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益,也是引发交通事故最多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典型的不文明交通行为。长沙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上路应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经复杂路段应保持安全车距,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