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蒋某文|扫黑除恶:万宁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二人获刑
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万宁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以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为主要纠集者,和李某伟(另案处理)、蒋某全(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提高威慑力,公然采取暴力手段,在万宁市南桥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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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下午,在万宁市南桥镇,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驾驶摩托车试图从一辆幼儿园校车后超车未果。于是便将该幼儿园校车截停,蒋某海将校车后视镜砸碎,蒋某文爬上校车顶部并用脚踹校车车顶,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损毁的校车部件市场价值人民币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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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晚,在万宁市南桥镇,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和同伙以周某等三人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为由,将三人拦下并殴打。随后,蒋某文、蒋某海等人又将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的詹某等二人拦截下车并殴打。经鉴定,周某伤情属轻微伤,詹某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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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文以前几天叫范某停车,而范某未停车为由,与蒋某海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的范某拦下。蒋某文打了范某一巴掌,并让蒋某海拿刀给自己,随后蒋某文持刀追赶范某。经鉴定,范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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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文以两年前盛某卫儿子发短信威胁过自己为由,让蒋某海将驾驶车辆经过南桥镇新坡村委会的盛某卫拦下。蒋某文、蒋某海持镰刀威胁盛某卫下车,蒋某文持镰刀打砸盛某卫的越野车前盖,后蒋某文持镰刀向盛某卫砍去,但被他人拦住,盛某卫驾车离开。经鉴定,车辆损害价值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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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文以杨某欠其哥哥钱为由,伙同蒋某海在南桥镇新坡村委会一家小卖店追打杨某,杨某被追赶摔倒后,蒋某文持石头殴打杨某的左脚膝盖,蒋某海用拳头殴打杨某。经鉴定,杨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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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晚,盛某与其父亲驾驶装载着槟榔的农用四轮拖拉机途径万宁市南桥镇时,蒋某海以盛某看自己的眼神像是要打自己为由,让盛某下车。而盛某并未下车,而是开车离开。蒋某文看到车辆刮伤蒋某海,便驾驶摩托车追赶盛某驾驶的车辆,并用石头丢打车辆,造成拖拉机车顶部凹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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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文与被害人卓某在邓某家喝酒时,两人发生口角。随后蒋某文伙同李某伟(另案处理)、蒋某全(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卓某。经鉴定,卓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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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6日晚,在万宁市南桥镇某小卖部处,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伙同李某伟(另案处理)、蒋某全(另案处理)等人以王某接用村里的饮用水灌溉为由,殴打王某。随后,又以凌某说蒋某文曾经盗窃为由,殴打凌某。经鉴定,王某、凌某伤情属轻伤。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文、蒋某海藐视法纪,为非作恶,多次纠集他人或相互纠集后,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持刀追逐、拦截等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蒋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蒋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告人蒋某文|扫黑除恶:万宁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二人获刑】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两被告人为提高社会威慑力(树立恶名),经常与李某伟、蒋某全(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在万宁市南桥镇多次追赶、拦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通讯员:郭媛媛
▍编辑:何子仪 彭楹
▍监制:翁世武 陈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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