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盗采12万吨海砂被判赔113.25万 并要求10日内支付

正义网海口7月15日电(采访人员李轩甫 通讯员夏国华)7月13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某、徐某某等5人非法采砂一案,在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进行宣判,检察机关诉请判令5名被告赔偿非法采挖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113.25万元,获法院支持 。 
【五人盗采12万吨海砂被判赔113.25万 并要求10日内支付】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许可证,也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下,雇佣江某(船长)和陈某(管事)驾驶近万吨的船舶,从浙江舟山抵达海南海域,先后进行了11次抽砂作业,累计采砂12.638万吨 。每次抽砂作业结束后均运到广东惠州港码头卸货,由章某负责销售 。2018年12月20日,船长江某驾驶船舶在海南西方浅滩进行抽砂作业时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 。 
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经查,本案为一起被告之间存在合意,并在提供资金设备、采挖、运输和销售海砂等环节进行分工协作的共同侵权案 。5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用海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在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合伙非法盗采海砂,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属于海洋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为此,检察机关诉请法院判令5被告按照鉴定报告评估的生态资源损失价值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0日内支付赔偿款和鉴定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