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
_本文原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 , 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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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政府投保的重疾险 ,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刘某视力残疾 , 持有残疾证 。 2018年11月 , 杭州市富阳区残联为全区残疾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医疗保险和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 生效日为2018年12月1日 。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金额为20000元 , 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 ,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 则A保险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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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 , 原告刘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 , 病历自述患有血尿蛋白尿20年 , 经诊断 ,刘某被确诊为尿毒症 。 同年7月 , 刘某以患重大疾病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 。 A保险公司审核后 ,以刘某患血尿蛋白尿20年为由 , 对刘某的索赔申请不予受理 。
刘某多次找A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 , 诉至富阳法院 , 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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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有权拒赔
审理过程中 , A保险公司答辩称 , 投保人富阳区残联在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时 , 在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慢性肾脏疾病等18种疾病中勾选“否” , 同时在声明中明确 , 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绝无欺瞒 。 原告刘某在就诊时自述患血尿蛋白尿20年 , 但在投保时未告知该事项 , 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 。 且血尿蛋白尿与尿毒症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 ,【山东高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因此 ,A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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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 依旧要给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富阳区残联为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残疾人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 经被告A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 即便刘某所患的血尿蛋白尿等同于慢性肾脏病 , 投保人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A保险公司在2019年7月刘某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时知晓该事实后 , 未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 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对被告A公司的答辩意见 , 法院不予采信 。
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刘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 , 结合重大疾病险保险责任的约定 , 刘某的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赔付疾病 。 最终 , 法院 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刘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
宣判后 ,A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及时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 。分页标题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 , 保险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 , 重疾险、意外险、理财险……险种五花八门 , 但不论投保何种保险产品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 , 导致合同被解除 , 则得不偿失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 一方面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重点询问和告知责任 , 另一方面如果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不仅仅是简单的提出拒赔 , 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 ,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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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阳法院、杭州中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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