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另案处理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避风港”

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0年5月9日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起一诉(2000)210号起诉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7年2月17日下午6时许 , 被告人孙某军与同案人王某成(另案处理)窜至广东省南海市九江镇华海汽车配件部 , 在与被害人曾满根洽谈汽车交易时 , 乘配件部内没有其他职员之机 , 共同以勒颈等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 , 曾满根是被他人扼、勒颈部及捂口、鼻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劫走曾满根所驾驶的奔驰S320小汽车一辆(车牌:粤E—K2188 , 价值人民币768000元) , 并驾驶该车将曾的尸体运至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滘心村北窦桥 , 使用对尸体捆绑混凝土石块拋入河中的方法灭迹 。​作案后 , 奔驰小汽车被王某成以抵押货款方式获取银行货款 , 所得赃款二人共同分用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孙某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军与同案人王某成(另案处理)到广东省(和检察院指控一致 , 下列)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孙某军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致人死亡 , 抢劫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第四十八条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判决被告人孙某军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然而令孙某军想不通的是 , 自己在狱中因表现好从死缓犯变为无期、有期徒刑 , 2019年被刑满释放 , 终于获得了新生 。 但孙某军感到奇怪 , 当年抢劫致人死亡的真正主犯王某成却因“另案处理”而死里逃生 , 至今逍遥法外 。据孙某军出狱后对外称 , 当时 , 王某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法院判刑 , 所以当年参与的抢劫犯罪连云港司法以正在审理诈骗案为由没有移交广东审理而被迫“另案处理” , 但 , 更加蹊跷的是“广东省的这起抢劫财物致人死亡”案还成了王某成立功表现予以减刑 。 对此 , 关于这其中是何原因 , 采访人员将适时前往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涉案相关单位进行采访 , 以探明真相?
实话实说另案处理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避风港”
对于“另案处理” , 采访人员认为 , 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 , 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 , 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 。 “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 , 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但是 ,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 。 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 , 一是工作经验 , 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 一般情况下 , 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二)司法实践中 , 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 , 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 , 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 , 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 , 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 , 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 。(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犯罪嫌疑人在逃 , 一直没有归案 , 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 , 或者关押时间已到 , 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 , 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 , 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 本案诉讼期间到了 , 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 就司法实践而言 , “另案处理”确有存在的合理性 , 尤其是一些与本案无关的是非曲直 , 需要通过新的官司和司法渠道去解决 。 但是 , 案件中的哪些人、哪些事需要另案处理 , 更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 而如何另案处理常常没有具体的解释 。 一旦约束不力 , “另案处理”的背后 , 就可能发生权钱交易 , 以及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 。对于一些能量通天的犯罪嫌疑人 , “另案处理”就给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运作空间;对于无权无钱的老百姓 , “另案处理”则可能使原本属于自己的法律正义变得遥遥无期 , 可望而不可即 。 所以说 , 如果不解决好“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公众就难以对司法公正产生足够的信心 。 (老广采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