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人员五年内不得当锁匠,广西南宁拟明确“从业禁止”期限

6月18日 ,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 。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抬高开锁业从业门槛 , 不再对有案底的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设定“一刀切”的禁止期限 。
【刑满人员五年内不得当锁匠,广西南宁拟明确“从业禁止”期限】条例修订草案提出 ,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 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 , 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 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 该条款的规定曾引起激烈讨论 , 有意见认为 , 该条款是否限制了就业权、减损了公民权利 , 需审慎考虑 。 也有意见认为 , 对有前科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设置门槛 , 目的是更好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 可以过滤掉许多潜在的危险 , 且刑期执行期满后一段时间 , 仍然可以从事该行业 。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开锁业是技术性比较强的行业 , 锁具跟老百姓的生活都有着紧密的联系 , 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 是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 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限制应当从严掌握 。 但对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限制 , 应当根据该职业的特点要求等具体情况设定 , 不应概而言之 。
目前公布的二审稿 , 删去了“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 , 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 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定 。
(原题为《刑满人员五年内不得当锁匠 , 南宁拟明确“从业禁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