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从7楼抛下灭火器,邻居被砸身亡!法院判决来了:父母物业都要担责

2019年7月2日下午 , 10岁男孩王某某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 , 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 。 王某某步行至7楼 , 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 , 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 , 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

10岁男孩从7楼抛下灭火器,邻居被砸身亡!法院判决来了:父母物业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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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 , 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 , 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 , 头部出血 , 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 袁某某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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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 , 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 , 因其系未成年人 , 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没有经济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之规定 , 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 , 王某某由其母亲方某进行抚养 , 但其父亲王某仍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 , 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 。 故被告王某、方某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 袁某某的死亡虽系因王某某高空抛物所致 , 但物业公司对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 , 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未及时发现 , 可以认定对于本案的发生 , 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 , 综合本案的事实 , 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 。
同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 , 由法人承担 。 ”之规定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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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
【10岁男孩从7楼抛下灭火器,邻居被砸身亡!法院判决来了:父母物业都要担责】来源:杭州日报综合贵州都市报、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