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沙即墨法院公开6起环境资源案件 租赁农村土地挖沙获刑十个月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尹彦鑫 通讯员 宫成群
2019年以来,即墨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7件,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环境污染犯罪、水污染责任纠纷等 。2020年,即墨法院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在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同时,在青岛蓝谷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在即墨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室,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 。
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即墨法院从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了6个具有典型意义案件进行发布,其中包括: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排除妨害纠纷等 。希望通过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民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
即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张某某等八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在即墨区某镇,架设捕鸟网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鵟1只、苍鹰1只、雀鹰2只及其他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鸟类80余只 。胡某某在即墨区某村附近的桑树林、柿子树林等地放置捕兽夹、架设捕鸟网,猎捕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华南兔4只、斑鸫5只、燕斑24只 。
【挖沙即墨法院公开6起环境资源案件 租赁农村土地挖沙获刑十个月】张某某伙同孙某某先后从蓬莱孙某某处、随某某处、即墨王某某处收购雀鹰11只,再加价出售给张某某、迟某某、张某、马某某等人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孙某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迟某某、张某、马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胡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均应惩处 。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追缴张某某、王某某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所得,责令王某某、胡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在《山东法制报》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2.李某等七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李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以来组织工人将回收的废旧油墨、油漆桶上沾染的废旧油墨、油漆、塑料袋等刮下焚烧,加工翻新沾染油墨、油漆的废旧铁桶共计122 214个,重约158.9余吨 。于某寿自2016年10月受李某雇佣,在李某经营铁桶翻新加工点为李某招揽工人、为工人记工,并参与翻新废旧油漆、油墨桶共计2.1万个,重约27.3吨 。
2012年以来,刘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铁桶的回收工作 。期间,刘某将清理沾染废旧油墨的铁皮桶产生的废旧油墨等垃圾就地焚烧,并将上述沾染油墨的铁皮桶向李某、孙某出售共计约2.3万个,重约29.9吨 。
2015年以来,苑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铁桶的回收工作 。期间,苑某将清理沾染油墨、油漆的废旧铁桶产生的废旧油墨、油漆等垃圾就地焚烧,并将上述沾染油漆、油墨的铁皮桶向李某、孙某国、孙某连出售共计约2.03万个,重约26.4吨 。分页标题
2015年以来,陈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铁桶的回收工作 。期间,陈某清理沾染油墨的废旧铁桶共计约8 200个,重约10.6吨,并将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油墨就地焚烧,严重污染环境 。
2015年以来,王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铁桶的回收工作 。期间,王某将清理沾染油墨、油漆的废旧铁桶产生的废旧油墨、油漆等垃圾就地焚烧,并将上述铁皮桶向孙某国、孙某连、陈某出售共计约5 100个,重约6.6吨 。
2015年以来,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即墨某村租赁场地从事废旧铁桶的回收工作 。期间,王某某将清理沾染油墨、油漆的废旧铁桶产生的废旧油墨、油漆等垃圾就地焚烧,并将上述铁皮桶向李某、孙某国出售共计约4 000个,重约5.2吨 。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刘某、苑某、陈某、王某、王某某、于某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上述七人之行为均应予惩处 。判决: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某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3.解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解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先后租赁某村村民的土地,指使他人毁地挖沙,共挖毁耕地面积23.13亩,其中基本农田23.12亩 。经自然资源部门鉴定,涉案土地4.28亩已经复耕,其余18.85亩土地耕种条件已遭破坏、无法耕种 。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决:解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4.胡某某诉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8年,胡某某与即墨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民委员会所属可耕地十八亩种植茶叶,承包期为二十年 。2005年,胡某某与青岛某茶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上述土地承包给青岛某茶业有限公司种植茶叶,约定承包期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青岛某茶业公司一次性付给胡某某三年的转让费,以后每三年付款一次,直到合同截止日止 。
2011年,青岛某茶业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协议,转让时间: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甲方与各村民签订的承包协议的截止日期止 。2011年,因青岛某茶叶公司未支付第三期转包费,胡某某向青岛某茶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
2012年,胡某某与青岛某茶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胡某某和青岛某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提前到2017年1月1日终止合同,交回胡某某自己经营管理,承包费最后两年2015年至2016年免收茶业有限公司的承包费 。胡某某于2018年1月1日将涉案土地收回 。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土地(茶园)承包,青岛某茶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内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转包协议书后予以转包 。双方约定,在青岛某茶业公司与胡某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截止日期内由刘某某直接将转让费用交付给胡某某 。此后,因涉土地(茶园)的经营问题,胡某某与青岛某茶业公司及刘某某发生争议,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茶业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用,本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胡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土地承包费,虽然青岛某茶叶公司在转包时未通知胡某某,但鉴于胡某某与刘某某因茶园产生过纠纷,对转包一事已经知情,争议的茶园承包费应向刘某某主张,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胡某某土地承包费 。分页标题
5.黄某某诉青岛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2018年1月3日,黄某某(乙方)与青岛某公司(甲方)签订海洋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合法拥有位于即墨鳌山湾的一宗海域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养殖船大小共两艘一并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格为1700000元(其中池某某100万、于某某70万),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首付定金给池某某30万元,余款170万元在渔业局已确认办理在乙方名下当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池某某70万、于某某70万) 。同日,青岛某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将转让款项支付池某某和于某某 。2018年11月23日于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黄某某海域转让费70万元 。因之前于某某欠黄某某75万元,此次付款并未实际交付,两人确认债务相互抵消 。2018年11月30日,双方向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权转让及养殖证转让”审批申请 。2018年12月7日,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因青岛某公司部分材料未加盖公章而向该公司发出“海域使用权转让补正材料通知书”,该公司拒收通知书 。2018年12月27日,青岛市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原、被告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材料缺少转让方青岛某公司印章,发送书面补正材料通知拒收为由,不予受理涉案海域使用权转让及养殖证转让申请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海洋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被告出具的同意函,黄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海域使用权转让费支付义务,青岛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海域使用权证及养殖证变更手续 。青岛某公司主张黄某某2018年1月4日支付池某某10万元构成违约,但其诉前并未向黄某某就该付款提出异议,其后亦向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可以认定其对于该付款没有异议,故本院对青岛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黄某某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转让手续 。
6.某村委诉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6年起,孙某某使用位于即墨某村的约160亩平塘搞养殖,未与某某村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从未缴纳承包费 。2003年9月,某某村委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将属我村集体土地一宗130亩及平塘水源一处160亩包给本村村民孙某某搞养殖 。按协议对其所包土地及水面养殖业物的合法权益有权保护 。”2003年9月21日,被告孙某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第一段)我是二里村民孙某某关于我所使用集体的平塘一处土地一宗搞养殖业所占用各户的土地补偿费由孙某某负担与集体无任何关系/(第二段)如国家集体需要,我无条件服从,交出平塘及土地使用权 。国家征用给的养殖补偿归孙某某个人所有 。土地及平塘补偿归集体 。/(第三段)当日村委为我出具的养殖使用集体平塘一处160亩及土地130亩的承包证明则即时作废 。”某村委认为其未与孙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孙某某应当腾出平塘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于2003年9月21日确认某村委出具的证明作废,因此某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力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村委自认与孙某某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 。孙某某无权占有并使用案涉平塘,某村委系案涉平塘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某某返还 。孙某某虽与某村委未形成承包关系,但某村委认可曾允许孙某某无偿使用平塘的事实,也认可未与孙某某约定使用期限,故应当给予孙某某充足时间进行腾退 。因孙某某未提交证据明确养殖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孙某某3个月腾退时间 。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出平塘交还原告某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