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东西史|从登州阿云案入手,解析宋代司法复审制度的运行与发展秘密


引言:
在热播剧《大宋提刑官》中 , 宋慈作为法医届的鼻祖在判案中层层推敲 , 破了大量的奇案 。 剧中的梁雨生命案在经过宋慈的翻案后 , 其判决结果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 具体的案情是:楼佳为女儿订婚后 , 小姐死于后花园的枯井中 , 里面还有在楼家教书的书生梁雨生 。 县令刘皓判定梁雨生谋财害命 , 最终判处了他死刑 。 宋慈在审查此案中发现 , 梁雨生实际上没有与楼家小姐相见过 , 加上在枯井旁发现小儿饰物——狮形的铜挂锁 , 怀疑杀手另有他人 , 提出复审 。 最终复审后 , 揭出继母楼夫人才是真凶 , 为了自己的利益 , 设局让小姐与爱慕之人私奔 , 又将小姐私奔的纸条传至爱慕她的梁雨生手上 , 梁雨生赶来后和小姐一起被推入井中而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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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看出 , 由于宋慈的翻案复审 , 案件真相大白 。 宋朝是我国封建史上法律发展的顶峰 , 《宋刑统》等宋代法律十分接近于现代律法 , 是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 。 在宋代 , 最值得称赞法律制度便是其严密的复审制度 。 复审制度自奴隶时代已成惯例 , 在宋代趋于完善 , 已经十分成熟 , 其深厚的法律内涵值得我们去探究 。 让我们先宋代震惊全国、审判时间长达数十年的登州阿云案来看宋代完善的复审制度 , 这起案件向我们传达出宋代复审什么样的司法特色呢?一、登州阿云案:由死刑到流放 , 阿云改变命运背后的复审制度
在宋神宗年间 , 登州阿云在父母双亡后 , 阿云叔叔为了金钱将她嫁给一个丑陋的老头——阿韦 。 阿云不满 , 在一个乌漆麻黑的夜晚试图谋杀阿韦 , 对阿韦一顿乱砍后 , 仅伤了阿韦一个手指头 。 阿韦报案后 , 阿云自首 , 最终以谋杀亲夫罪处以死刑 。
由于宋代的死刑是要层层上报的 , 在县令判决后 , 登州的知州许遵认为 , 阿云订婚时 , 还在服丧期间 , 不可婚嫁 , 于是认定阿云与阿韦不构成夫妻关系 , 不属于谋杀亲夫 , 应免死 , 于是上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审 , 最终被驳回 。 在此时 , 刚好许遵被调任到大理寺 , 于是将已经判定阿云的死刑 , 改为流刑三千里 。 在告知刑部等官员后 , 又向皇帝申请复审 , 加上阿云是自首应从轻发落 , 最终皇帝判定为流刑三千里 。 隔年天下大赦 , 阿云免除流刑回家结婚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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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本一审县令判处死刑 , 经由知州许遵翻案重审 , 最终皇帝敲定免除死刑 。 从法理上看 , 阿云本身在服丧期间 , 其叔叔为她订婚是无效的 , 本不构成谋杀亲夫的罪名 。 从中可以看出 , 宋代的死刑复审制度是层层上报 , 经过各级审查后 , 最终交由皇帝大臣决策 , 才能决定是否实施死刑 。 严密的复审制度使得死刑的处理更加的公正规范 ,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办案的成本 。 二、翻案上诉、翻异别勘 , 体制完备的复审制度如何运行的?
一般来说 , 宋代被害者到当地州县官府报案后 , 由州县长官判处 。 犯人认罪后 , 如果犯人或者犯人亲属等对判处结果无异议 , 徒刑以下的案子可以立即结案 。 徒刑以上的需要上报给上一级的州长官 , 也就是知州判处 。 知州需要将结果上报给提刑司 , 提刑司再上报给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个部门 , 共同决定是否通过州县的判处 。 以上是在没有二次上诉、处罚结果为徒刑以上的案件的流程 。
如有犯人或犯人的亲人等提出上诉 , 重新审判 。 上诉有两种方式 , 第一种是向审判机关的上级机关上诉 , 另一种是越级上诉 。 在宋代 , 初级的审判机关为县 , 上级机关即为州 。 第一种上诉主要是向州政府提出上诉 , 需要提供县的结案证明再向州提起上诉 , 请求重新审查案件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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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越级上诉 , 其中又分为向中央上诉或者直接向皇帝上诉 。 宋代借鉴前朝的法律 , 设立了“登鼓闻院”等中央直属的机构 , 以方便百姓直接向中央提起上诉 。 接到百姓诉讼后 , 可以直接向皇帝请求派专员重新复审案件 , 以平百姓冤情 。 如果这些人员渎职不处理 , 可以直接在皇上出巡等时候 , 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队 , 向皇帝陈述冤情 , 以求皇帝为其重新审理案件 。 这样既保证审判官的权力 , 又有利于对案件的平反 , 保证司法的公正 。
除了结案后的翻案 , 宋代还有一项特有的制度——翻异别勘制度 。 翻异别勘在秦代便已出现 , 最终入律在宋代 。 翻异是指在审判的审问环节或者判决结果认罪中 , 犯人突然翻供 , 不承认罪行可以重新审判 。 主要有两种方式:“移司别勘”跟“差官别推” 。 移司别勘主要是允许案件重新交由同级的审判机构来进行审理 , 最终判定案情 。 差官别推则是案件重新由上级的审判官来判理 , 不交由原来的审判机关处理 。 翻异别勘可以通过犯人或其亲属提起翻异 , 也可以在上级机关定期审阅案件时候重新提起翻异审判 。 在宋代 , 为了防止犯人故意利用这一制度来拖延判案时间 , 北宋规定翻异最多只能三次 , 三次之后不再复推 , 到了南宋 , 次数提高到五次 。
以上三种复审制度大多都是在地方进行 , 然后层层上报 。 对于地方可能由于官员的法律水平有限等原因 , 无法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情况 , 又设立了奏裁制度 。 死刑的案件如果有疑点或者没有具体法条对应等情况 , 需要上报给审刑院 。 审刑院做初步的案情了解后 , 作出初步判决 。 之后再将整理的案情上报给大理寺 , 大理寺官员复审后将判决结果后再次交给审刑院 , 审刑院有权驳回大理寺的决议 , 要求重新审判 。 在元丰年间 , 皇帝废除了审刑院 , 重新将司法大权交由了刑部 , 刑部代替审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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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 审刑院不是最终的决策机构 。 在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下 , 最终决策者为皇帝 。 在审刑院或刑部将案件上报皇帝后 , 一般如果符合法理 , 皇帝不做大的改动 , 提出批准或者驳回再议 。 皇帝作为最终奏裁制度的决定者 , 体现的封建社会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掌控 , 同时又能体现其慎刑思想 , 树立仁君的形象 。
以上就是宋代的复审制度 , 可以看出 , 宋代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犯人是否认罪两个因素 , 设立了严密的复审制度 。 综合各种复审的情况 , 相应设立不同的制度 , 利用官员、审判机构之间的相互牵制 , 从而保障了复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 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 三、宋代复审制度为何能够发展完备
从上文提到的梁雨生案跟登州阿云案 , 一审的判决都是处以死刑 。 在通过官员的复审后 , 最终都免除了死刑 , 由此看出 , 宋代的复审制度是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的 , 那为何宋代会有如此发达的复审制度呢?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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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宋代是商品经济十分繁荣时代 , 由于宋代统治者没有像前朝一样采取“抑商”政策 , 商业环境相对宽松 , 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 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 。 在道德之外 , 需要法律来调整维护人们的关系 , 保障权力不受侵犯 。 这样一来 , 对于立达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 法律也随着逐渐完善 。
第二:宋代的统治者历代均十分重视法律的建设 。 对于法律人才的选拔也十分严格 。 一般的法律人才 , 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资格考试之后 , 才能从事判案的工作 。 保障了判案者的专业性 , 有利于复审制度的完善 。 同时 , 在法律的编撰中 , 法条从头到尾都需要经过皇帝的同意才能颁布 。 封建法律的最终决策者在统治者 , 统治者对法治的重视 , 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分页标题
第三:在文化上 , 宋代重文轻武 , 朝廷的官员一般是由文官担任 , 主要通过科举制选拔人才 。 读书人一般品行端正 ,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 国家的立法官员一般是文人出生 , 其自身清廉的品质有利于立法公正 , 保障法律执行的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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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代复审制度的现实意义:体现慎刑恤狱 , 促进司法公平
宋代的复审制度 , 在实际案例的处理中 ,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大量的案件通过复审制度翻案后 , 犯人沉冤得雪 , 免除或减轻刑罚 。 有利于防止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 , 保障司法的公平性 , 维护百姓的司法权 , 有利于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 也体现了宋代立达中“慎刑恤狱”思想 , 体现了统治者的仁慈之心 。
复审制度中 , 案件的层层上报 , 通过不同官员和机构审查 , 之间相互制约 , 保证了复审制度的科学性 , 防止出现官员滥用权力 , 凭借个人情感不公平的审判案件 , 具有实用性 。 与此同时 , 复审中对于证据的重视 , 也推动了宋代证据制度跟法医制度等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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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加重审查压力 , 却维护了司法公正
宋代十分发达的复审制度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审查的压力 , 影响判案的效率 。 但总的来说 , 十分严密的复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 减少冤假错案对司法体系的破坏 , 其利大于弊 。 宋代的复审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法治也有借鉴意义 , 我们需要去学习宋代严密的复审思想 , 保障法律审判公平公正 , 推动法律制度的建设 , 形成完善的审判体系 , 建设法治社会 。
参考文献:
1、《宋刑统》
2、《宋史》
3、《国史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