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给女友49万元,分手后钱能要回来吗?这个男子告上法庭

楚天都市报6月1日讯(采访人员周萍英 通讯员周凡)男女在热恋时 , 为了维持关系 , 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或者经济上给予帮助 。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 , 双方认为不适合建立婚姻关系 , 最后不少人又以分手告终 。 分手后算账 , 闹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 最近 , 荆州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 。
2014年 , 男子老王(化名)和女子小丽(化名)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 。 2015年年初 , 双方共同成立襄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在这期间 , 老王多次给小丽母亲发短信表决心:“无论小丽跟不跟我 , 这个房子我马上买 。 ”
后来 , 小丽看中了两套价格在四十万左右的住房 , 老王答应会安排款项买房 。 2015年2月16日 , 老王果然兑现承诺 , 从其银行账户中汇款490860元到小丽账户 。
【恋爱时转给女友49万元,分手后钱能要回来吗?这个男子告上法庭】世事难料 。 房子安排好了 , 老王、小丽却因故分手 。 为了要回钱 , 老王在荆州区法院起诉小丽 , 要求小丽偿还借款490900元及利息 。
法院一审认为 , 老王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他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 所以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
老王不服一审判决 , 向荆州中院提出上诉 。 他说 , 案涉款项是小丽用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自行将款项转到其账户的 , 小丽应当予以返还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须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 。 小丽提供证据证明 , 老王曾经向其母亲承诺买房并与其订婚 , 因此不能排除上诉人老王系为赠与给付款项的可能 。
在此情况下 , 老王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 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因此 , 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 最终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办案法官提醒 , 在男女双方谈恋爱的时候 , 一定要保障自身的债权债务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明确 。 男方或者女方 , 一方向另一方出借借款 , 那么 , 一定要有债权文书 , 也就是说要有借条 。 不要认为是谈恋爱 , 男女朋友关系 , 就不好意思去找对方出具这个借条 , 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 , 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 , 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 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 , 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