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_本文原题:借问民法典 , 离婚自由有多远?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 , 「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 , 成为继 「财务自由」、 「情绪自由」后 , 让成年人觉得 「太难了」的一件事 。
婚姻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离婚自由 , 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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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 or 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 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 。
在爱尔兰 , 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 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 。 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 , 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 , 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 , 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
但是 , 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 , 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 , 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 , 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 100年只有一张纸条 , 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 , 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 , 右腿对左腿 , 左眼对右眼 , 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 , 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 , 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
看到这些 , 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
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 「私有化」的契约 。 但在历史的前半场 , 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 , 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 「先占权」的契约 。 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 , 从 「我养你」到 「我要你养?」 , 婚姻结构从 「圈养」走向 「合伙」 , 但与此同时 , 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 , 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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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觉醒 , 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 。
但是 , 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 ,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 , 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 , 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 , 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 , 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 , 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 , 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
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
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 「百年约定」 , 说的高雅一点 , 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 , 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 , 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 , 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 。 这或许是 「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 , 时间成本让想离婚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 , 如果你义无反顾 , 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 , 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 , 又如何负担得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 , 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 , 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 or 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 , 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 , 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
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
【冷静期|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双方都同意离婚 , 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 , 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 「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 「专业」的施暴者 , 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 , 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 , 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 , 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 , 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 。 所以 , 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
然而 , 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 , 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 , 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分页标题
收集家暴证据
↓
向法院起诉离婚、
↓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
变本加厉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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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 , 对于受害者而言 , 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 , 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 , 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
所以 , 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 , 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 , 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 , 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 , 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 ,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 , 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 。 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 , 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 , 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何桥 , 明明井水不犯河水 ,「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 , 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 , 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 , 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 or 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 ,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
本是一道福音 , 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的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 , 六个月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 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 , 而另一些情况下 , 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 , 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 , 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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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 , 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 , 法院没给判离 , 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 , 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 , 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 。 这一规定 , 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 , 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 , 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 , 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 , 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 , 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 , 实则是将 「两年期」缩短为 「一年期」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 , 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 , 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 , 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 , 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 , 「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 , 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
毕竟 , 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 , 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 。 这就是为什么 , 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 , 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 , 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 , 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 , 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 , 「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 , 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
结语
在 「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 , 与其跟风讨伐 , 不如静心思考 。
自由这个词 , 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 , 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 , 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
萨特说 , 自由即选择 , 选择即责任 。
卢梭说 , 人生而自由 , 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
康德说 , 自由意味着责任 , 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
婚姻自由 , 不是 「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 而是谁选择谁负责 , 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 , 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 , 让冷静的离婚止损 , 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 , 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 , 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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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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