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总统两篇推文被挂黄标说起

李FF受聘 , 新官上任三把火 , 推特竟公然给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两条推文贴了黄标 , 质疑总统造谣 。 美国总统除了气得暴跳如雷之外 , 也无法关了谷歌 , 封了推特……先不说推特的行为是否违法和川普将怎样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报复 , 必须点赞的是 , 这就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的妙处 。 借今天这个机会 , 我发一个旧文来谈谈美国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极其意义 。 ?
从美国总统两篇推文被挂黄标说起
附录:司法独立法官犯罪怎么办?江南樵夫2014-11-20网友:对于司法独立我一直有一个问题没有想明白 , 如果法官犯法了怎么办?樵夫:给您提供一个史实资料参照思考:水门事件时美国上诉法院的九个大法官中有几个人凑巧是尼克松总统任上由他亲自任命的而且与总统私人关系很好 , 于是昔日的尼克松抱着和今天中国人一样的侥幸心态坚持引用总统保密特权不肯交出录音带 。 没想到所有九名大法官一致驳回了尼克松的保密要求, 勒令总统必须交出该案重要证据 , 结果导致失望的尼克松第二天就以宣布辞职下台来换取免受牢狱之灾的结局 。网友:我问的是法官犯法怎么办 。 你回答的意思好象法官不会犯法 , 这可能吗?樵夫:法官的行事准则首先的依据是法律 , 所以尽管美国的法官号称独立其实法官本身也在法律之下而非法律之上 。 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北大教授孔庆东的“是人依法治国而非法律本身治国”说法是无知谬论的根本原因 。 真正的法制社会 , 法律才是天 。其次 , 就法律的践行者法官来说 , 要成为法官 , 且长期和法律亦步亦趋不逾规矩除了必须遵守法律 , 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并受法律的约束之外 , 还必须有公认的职业道德信誉和名声 , 这种自律的现象只有在完全法律治国而非以法治国的体制下才可能出现 。艾森豪威尔总统曾经感叹他一生最大的错误就是任命了两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 那两名大法官入主最高法之后处处与总统作对 。尽管如此 , 美国的大法官也同样是受到宪法约束的 。美国民主制度设计的精华就在于分权制衡 , 以最合理的政治结构设计来最有效的监督公权力、限制公权力 。 在美国宪法中 , 为了体现三权分立的原则 , 前三条就详细陈述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它规定联邦大法官由总统提名 , 参议院批准后总统再任命;法官的任期和薪酬标准皆由宪法规定不受行政和立法干预 。 但法官在犯有叛国、受贿等重罪时 , 可以由众议院发起弹劾 , 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另外 , 美国实际上是立法、司法、行政、传媒四权分立的 。 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怕人民选出一个坏蛋总统 , 于是设立参众两院对总统的权力加以约束;怕议员们营私舞弊受贿谋私而设立大法官制度;又因为担心法官犯罪而设置独立的媒体监督制度和议会弹劾制度;当这一切制约机制都无法阻挡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公平、自由和生存权利的侵犯时 , 宪法第一修正案特别规定:人们可以拿起武器 , 每个美国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持枪权 。 因此 , 能够保证美国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其实有五点:一、司法权独立;二、立法权独立;三、行政权独立;四、媒体监督权独立;五、判决体例公开;六、公民拥有不可剥夺的持枪权 。 说到这里 , 我想顺便提一下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制度 。 和今天多数人普遍所持有的正面评价不一样 , 我的看法截然不同 。 历史的真相会最终告诉人们孙中山是一个极权私欲极重的政客 。 正是他一手缔造了持续至今的中国党国制度 。 他在实行党国制度的同时 , 也实行美国式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独立 , 但为了配合党国体制 , 他还在三权分立之外之外又增加了考试和监察的独立权 。 看起来似乎更科学更严谨了 ,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从国民党广州政府开始就刻意设计的党的权利高于一切这个因素 , 增设考试院和监察院的目的和不得已就一目了然了 。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是加强党国元首对各级官僚任用权和控制权的政治手段 , 于宪政民主来说不仅是画蛇添足 , 更是为实现一党专政对分权制衡宪政体制的牵制和反动 , 最终把中华民国的民天下变成了中国国民党以及后来诸党党魁的家天下 。 特别说明考试院和监察院分别源自封建王朝时期独裁者对官员进行选拔和监督的科举制和御史台制度 。 历史证明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之后建立起来的宪政民国在国民党1928年北伐成功之后国体性质就彻底改变了 。 我们今天是不能笼统地把四九年之前的中国称为民国的 。 严格来说1911——1928是民国 , 1928——1949(甚至直至今日)(台湾另论)则是党国 。 好 , 言归正传 。 美国的这种三权分立(加上媒体监督权实际上是四权分立)的政治结构设计 , 既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 又能约束司法人员不至于滥用司法权胡作非为 。同时 , 在美国 , 为了避免民粹主义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公正偏离缺陷 , 大法官并不是和总统一样由民选产生的 。 因此美国司法机构和各级法官都只效忠宪法不必对民意负责 。 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部门可以违背正义胡作非为 。 事实上美国的整个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都通过判决体例的信息公开和同样独立的传播媒体的跟踪报道而完全处于民意的监督之下 。注:判决体例和新闻监督: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 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 。 作为习惯法国家 , 美国的判决体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子都采用判决书的形式 。 判决书的体例通常是:一、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做客观的描述与总结;二、评介原告与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先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 , 对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 , 做出判决 。 在理想情况下 , 判决书就是一篇完整、严谨的论文 , 它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 , 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他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 , 并感到信服 。 一件案子判决后 , 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 。 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 。 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 , 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 。 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 , 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 。江南樵夫曰:“判决体例”和新闻监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严重缺乏的 。 一般情况下不要说普通人 , 就连代理律师都无权调阅一些争议案件的详细卷宗 , 这正是近年来中国“死磕派律师”与中国司法机构之间长期龃龉的焦点之一 。 至于新闻能不能报道、怎样报道、报道到什么程度都要唯党国马首是瞻 。 这样一来出现周永康的政法系一手遮天把持中国司法系统十年之久 , “冤狱遍中国, 冤案堆如山”的可怖现象 , 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 , 能够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应该有六点:一、司法权力独立;二、立法权独立;三、行政权独立;新闻媒体监督权独立;五、判决体例公开;六、公民拥有不可剥夺的持枪权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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