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视点|三人在河里电击捕鱼,他明知还收购了300多公斤卖往外地被判缓刑


_本文原题:三人在河里电击捕鱼 , 他明知还收购了300多公斤卖往外地被判缓刑

陕视点|三人在河里电击捕鱼,他明知还收购了300多公斤卖往外地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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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视点|三人在河里电击捕鱼,他明知还收购了300多公斤卖往外地被判缓刑】
明知是非法手段捕来的鱼 , 刘某还是收购了300多公斤 , 运往外地出售 。 结果 ,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 。
镇安县检察院指控 , 杨某某、冯某、郭某(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22日、2月底、3月3日、3月5日、3月8日、3月11日 , 由杨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荣光”小客车载乘冯某、郭某从镇安县城出发到洛南县的洛河天然水域 , 使用各自携带的电击打鱼器电击捕鱼 。 三人捕捞的野生鱼除少量自己食用、在菜市场零售及被公安机关扣押外 , 均出售给被告人刘某 。 刘某在杨某某处收购野生鱼101公斤 , 从冯某处收购野生鱼约101公斤 , 从郭某处收购野生鱼104.5公斤 , 共计花费7000余元 。 刘某收购野生鱼后运往外地出售 。
上述事实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 。
镇安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方式捕鱼 , 仍收购贩卖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 , 积极缴纳罚金 , 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 依法均可从宽、从轻处罚 。 经镇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 , 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可宣告缓刑 。 近日 ,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 , 宣告缓刑 , 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 。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