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天下史|唐朝残疾人日子多“逍遥”?授田、减赋,国家还请人专门“护理”



知晓天下史|唐朝残疾人日子多“逍遥”?授田、减赋,国家还请人专门“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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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儒家人文、民本等观念的影响 ,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 , 各朝代对于“疾残”人都是给予了充分的关怀和保护 。 那么古代政府对“残疾人”有什么具体的社会保障呢?尤其是《唐律疏议》中对“疾残”人政策的体现以及对唐朝社会的影响 , 从下文可以看出唐朝残疾人日子多“逍遥”?初探——唐朝时期“残疾人”概念辨析残疾、废疾、笃疾——残疾人也有等级划分
残疾人在唐代称为“疾残”人 , 唐朝时期的“疾残”政策有了很大的发展 , 既吸收了前代的经验 , 又有了自己的发展;唐朝时期“疾残”人将分为三等, 即“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 , 其中笃疾是最为严重的 , 文献中对三疾有明确的划分 ,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 , 人们对三疾的称呼相对随意 。 唐朝时期对于“疾残”人的标准是有明确的划分并且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 《唐律疏议·斗讼》中对于疾残是这样划分的:“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 更瞎一目成笃疾, 或先折一脚为废疾, 更折一脚为笃疾 。 ”
一目瞎但是能视物的为轻疾, 并且也属于残疾;若一脚折且行走不便的属废疾;二目瞎不能视物,两脚折不能行走的,为重疾,需要人侍养才可生存的为笃疾 , 这样看笃疾在三疾里面是最为严重的 。 律疏对三疾的解析较之前代各朝而言是更为清晰明了的 , 而且对残废的等级划分也更加明确了 , 这充分体现了是唐朝政府对保障“疾残”人生活的关注和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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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疾残”政策是唐朝社会的宝贵财富
唐朝时期“疾残”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离不开唐朝所处的社会背景 。 唐朝时期社会较稳定 , 国家安定 , 经济文化也处于世界先进地位,经济文化繁荣,国力强盛等都有利于“疾残”政策的落实和发展 。 社会各种政策的实施首先是在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程度 , 生产力水平较高 , 人民大体可以满足吃饱问题的前提下 , 政府有余力去制定政策 , 帮助“疾残”人更好的生活 。
政治稳定也是很重要的条件 , 若是一个国家、朝代长期处于战乱中 , 纷争不断 , “疾残”政策也不会很好的贯彻落实;思想方面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 “仁爱”、“民本”等思想对人们影响深远 , 人们重视对“疾残”的关怀和救体恤 。 唐朝的疾残政策都体现在《唐律疏议》中;同时 , “疾残”政策对唐朝社会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
(一)授田、减赋、配备侍丁 , “疾残”政策利好多
由于社会的稳定 , “疾残”政策才能顺利的实施 , 同时这些政策一方面保障了“疾残”人的正常生活 , 另一方面也维持了社会稳定 , 赢得了民心 。 田制方面 , 政府减免土地赋税:“疾残”人生活不便 , 在交纳赋税方面政府对他们有一定的宽容和减免以便其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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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中有云:“犯徒应役家无兼丁”条规定:“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丁之限 。 ”唐朝政府是免除“疾残”人的丁役 , 同时唐授田令中规定对残疾的授田同于白丁,对废疾、笃疾者也适当授田,这就为三疾者的生存提供了土地基础,维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生存权。 违冒方面 , 严厉惩处假冒:唐律制定了相关严苛的条款来惩罚百姓稍有伤病就假冒三疾以减免赋役的状况 。 《唐律疏议·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云中记载“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疏议曰:“谓脱口及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故云之类,罪止徒三年 。 ” 分页标题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某些想要假冒三疾逃免赋税的现象 ,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 , 使百姓信服 。 生活方面 , 配备侍丁:笃疾者是三疾中最为严重的 , 生活需要一定人员的帮助 , 唐代政府为笃疾者给配侍丁, 照顾笃疾者生活和日常起居 , 但是据史料考察 , 配备侍丁仅限于规定年龄的老年笃疾者 , 开元年间的《户令》及《唐律》 中可见“ 凡庶人年八十以上及笃疾给侍丁一人, 九十给二人, 百岁三人 。 ”
国家还会请人专门“护理”残疾人 。 平民年龄八十以上的笃疾者配备一名侍丁 , 九十岁以上配备两名 , 一百岁以上的配备三人 , 这也减免了老年笃疾者子女的负担 , 维持了老年笃疾者日常的生活 。 民间婚聘:古代民间婚聘时需要写婚书 , 唐律中明确规定民间婚聘时,在婚书和私约中必须申明三疾状况,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双方的知情权等 , 这样可以减轻人们之间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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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赏赐、减刑 , 彰显社会人文关怀
封赏:“疾残”政策的实施 , 可以提高统治者的地位 , 维护其政治统治 。 例如 , 唐帝王在许多场合封赏天下时,在帝王即位 、改元 、加尊号、祭祀 、封禅 、行幸、巡守、立太子 、出征、平叛等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庆典之时, 为显示皇恩浩大对各类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时, 往往也会赏及笃疾和废疾之人 , 也常常会赏赐到废疾、笃疾之人 , 鼓励其积极生活等等 。
这在一方面缓解了“疾残”人的负担 , 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统治者的威望 。 刑罚方面 , 减刑、免刑:唐朝对于“疾残”人犯罪也给予减刑 , 唐律中规定废疾不合加杖,可纳财免杖,若的确无财,也可方免 。 《唐律疏议·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中有云:“若老小及废疾, 不合加杖, 无财者放免 。 ”疏议曰:“谓以上应徵赎之人,若年七十以 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徵 。 ”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 ”
这是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包容 , 这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亲切关怀和社会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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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佣关系写入律令 , 因工伤残者皆受保护
雇佣方面:保护受伤致残的受雇佣者 , 写进律令中为雇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唐朝时期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 为了维护雇佣关系的秩序 , 唐律中也有保护民间雇佣劳作中受伤致残者利益的条令;《唐律疏议·诈伪》曰:“其受雇倩, 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 ”疏议曰 :“谓有受雇, 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 。 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 皆减斗杀一等 。 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 ”
雇佣别人导致被雇佣者伤残的话 , 雇主是要被判罪的 , 如果导致被雇佣的人死亡 , 那么雇主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 如果是将祖父母或父母派遣出去被雇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话 , 儿女的过失与雇主一样 , 都要受罚 。 这种法令在古代是极为先进的 , 同时也为近代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条法令维护了因工伤残者的利益 , 为这些因工伤残者提供了法律及后续生活的保障 , 同时这也体现了唐朝对于“疾残”人的定义与划分不仅指先天的疾残,也包括后天致残的情况 。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 , 同时也促进了唐朝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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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残”政策融入日常 , 民本思想得到充分体现 分页标题
受到儒家“仁爱”、“民本”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影响 , 社会讲求孝敬、尊老爱幼、关心关爱弱势群体 。 《礼记·王制》曰: “废疾非人不养者, 一人不从政。 ”
“非人不养”是指对可以享受救恤的残废者所做的限定,即这些残废者必须有人养护才可以生存, 那么对这样的残废者, 政府的救恤方式是允许该户“一人不从政”, 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疾残”的关心 。
人们对“疾残”人的生存、生活更加关注和关怀 , “疾残”政策的实施也进一步反作用人们的思想 , 扩大了这种思想的传播 , 而且有利于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 有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育和“大同”社会的建设 。
《唐律疏议》中关于保障“疾残”人生活的内容还有很多 , 这只是从一小部分考察其对唐朝社会的意义 , 但是从这一系列的文献中可以表明唐朝时期对于“疾残”人是十分重视并且给予优待的 , 儒家所提倡的民本思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 可以看出唐朝时期政府对于民众尤其是“疾残”人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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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唐代政府对于“疾残”人 , 给予了很大程度的生活保障 , 政策也较为全面 , 这都是唐朝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 “疾残”政策对唐朝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 也给后世留下了一笔财富 , 但是唐朝对“疾残”者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 例如 , 中央下达的命令 , 地方政府不一定按照要求严格贯彻实施 , 很多疾残”者的利益也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等等 。
但是着眼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这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 从唐朝的“疾残”政策我们看到了唐朝政府的人文关怀也感悟到政府的另一面 , 不只是冷冰冰的下达指令或者严格的管理 , 也有着体贴百姓、关心弱势群体的一面 。 因此 , 我们去研究历史时要多方面进行 , 领略中华历史传统的别样色彩 。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斗讼》
2.《唐律疏议·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
【知晓天下史|唐朝残疾人日子多“逍遥”?授田、减赋,国家还请人专门“护理”】3.《唐律疏议·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