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得催交物业费,终结物业公司“任性”

——不得催交物业费 , 形成提升服务的倒逼机制 , 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民生的首要权益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 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第一财经网5月28日)
民法典:不得催交物业费,终结物业公司“任性”
很长时间以来 ,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都集中表现在物业费交纳上 。 物业公司认为 , 业主交费应当应分 , 是一种必须的义务;而业主则认为 , 这该是服务费 , 而不是地皮收割费 , 交费与服务是对应关系 , 而不是一方的简单收费 。 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 , 遇到这种僵局 , 便会任性地予以停电停水等 , 这反而激化了矛盾 。而对于业主来说 ,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考虑联名换掉物业公司 , 但不管换过多少物业公司 , 尽管刚一接手时双方关系都是和谐甚至是甜蜜的 , 但随着实际问题的暴露 , 双方的关系很快就从“蜜月期”转向旷日持久的“冷战期” 。 而最终 , 物业公司任性的老戏就会重演 , 那就是停电停水 , 停止所有服务 , 这几乎成了不变的“规律性任性” 。
民法典:不得催交物业费,终结物业公司“任性”
但物业公司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律性任性”?其实 , 就是因为法律层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 , 这使物业公司总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 , 从而忽视了业主的应有权益 , 一遇到问题就简单处理 。 在平时服务中 , 业主催一次物业动一次 , 只解决表面问题 , 不解决根本问题 , 一旦业主催急了 , 物业公司就会以停止服务的粗暴方式催交物业费 。而这次通过的民法典规定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这个规定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 , 明确的规定使业主的首要权益 , 即民生权益得到了法律性的有效保护 。 而与此同时 , 物业公司多年习惯使用的停水停电的“规律性任性” , 也被划上了终止符 。
民法典:不得催交物业费,终结物业公司“任性”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 根本上还是源于物业的服务质量 。 大多数业主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 , 而是物业的服务质量标准不能使业主达到认可的水平 , 即使业主投诉 , 对物业公司也不会产生根本作用 , 甚至会被穿上更多的“小鞋” , 从而业主会产生极强的抵触情绪 。 而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物有所值的一系列规范而及时的到位服务 , 业主也就没有了不交的道理 。因而 , 这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明确牢固并申张了业主的民生权利 , 而且也在更深层面形成了对物业公司自我完善的倒逼机制 , 使物业会司在市场运营环境中转变思维并改变服务意识 , 主动提高服务质量 , 而这 , 也是这部民法典中诸多重要价值取向的题中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