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报销北京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北京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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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 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 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 。 其中规定 , 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 , 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 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 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
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 , 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 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 , 那么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 。 其中 , 5万元以内部分 , 二次报销60% , 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 , 二次报销70% , 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 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
目前 ,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 , 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 , 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 。 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 ,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 ,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 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 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 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
同时 ,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 , 待遇一致 。 随着起付标准联动调整 , 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 。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
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 , 上不封顶 。
此外 , 大病保障还将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 。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 , 起付标准降低50% , 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 , 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 , 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
【二次报销北京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按年度结算 , 系统自动支付 。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 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 , 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 , 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