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最高法首次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 本报采访人员 刘子阳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在连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 , 首次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
今天 , 最高法发布了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 涵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五大类型案件 , 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
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 , 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田锦芳 , 在明知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 , 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 。 2017年10月 , 阮正华雇用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 , 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吴昌顺 。 后发生退货事宜 , 应阮正华要求 , 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 , 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 。 据检测、评估 , 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 , 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 , 后果特别严重 。 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 , 并适用缓刑 , 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 禁止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 , 禁止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 。 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 , 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 , 对于防范化解风险 , 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 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注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生态环境最高法首次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 , 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签订合同 , 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 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 。 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 , 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 , 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 。 经鉴定 , 上述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 , 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 , 所需修复费用1446.29万元 。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 , 正鹏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德直接倾倒污泥或者将污泥交付张永良、舒正峰等人转运或者倾倒 ,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 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张永良持有连新公司交付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理案涉污泥 , 连新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 , 放任张永良非法倾倒污泥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夏吉萍作为志合公司实际负责人 , 因该公司与正鹏公司合作从事污泥倾倒 , 且其个人取得利润分成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案涉污染地块中污泥已混同 , 无法分开进行修复 , 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倾倒污泥地块的修复责任以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支付的修复费用 。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 ,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 , 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 , 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 。 分页标题
探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经抽检 , 认定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到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 , 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诉讼 。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代汽车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 , 已经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排放标准 。 现代汽车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 , 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 , 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现代汽车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 , 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 。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本案中 ,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 , 双方达成调解 , 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 , 设立专项慈善信托 , 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 ,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 。 人民法院对该项信托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 , 作为信托监察人 , 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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