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鼎城法院:债务抵销惹争议 执行法官化纠纷


_本文原题:鼎城法院:债务抵销惹争议 执行法官化纠纷
近日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 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 , 此案执结完毕 。

向某|鼎城法院:债务抵销惹争议 执行法官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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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村委员会与原告向某自1997年以来就有债权债务往来 , 截止至2008年 , 村委会尚欠向某借款7046元未偿还 , 向某讨要多年未果 , 为了拿回欠款 , 于2019年5月9日向鼎城法院提起诉讼 , 鼎城法院最终判决某村委会偿还向某借款本金7046元 , 并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
判决生效后 , 某村委会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 ,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0年2月14日 , 向某向鼎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 执行法官依法向某村委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 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应义务 , 但某村委会一直拒绝履行 , 村委会认为 , 在2002年以前农民仍需缴纳耕地租用费时 , 向某一直未缴纳耕种村集体土地所需缴纳的税费及提留资金 , 其数额已足以抵偿向某的借款 。
执行法官多次与某村委会进行沟通 , 并联系鼎城区党委政府一同耐心劝解某村委会 , 2002年以前的税费和提留资金等债务与向某的债权种类、品质不相同 , 也无法证明债务抵销经过双方协商 , 如果某村委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 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另行主张 , 但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履行 , 向某的借款应该及时还清 。 某村委会充分了解利害关系后 , 改变了之前的态度 , 表示愿意配合鼎城法院的工作 , 并主动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将向某的欠款还清了 。
【向某|鼎城法院:债务抵销惹争议 执行法官化纠纷】法官提示:债务抵销必须以种类和品质相同为前提 , 需经过双方协商 , 此案中税费和债务种类和品质不同 , 不可冲抵 , 某村委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可以通过过合理合法途径来主张 , 不可用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 , 每个法律主体既要依法行使权利 , 也要增强义务观念 , 依法履行义务 。 (融媒体采访人员:易赛楠 通讯员:周建军 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