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被淹车主损失物业赔偿吗?以前是这样判的

今日广东龙舟水造成大量 。车库汽车被淹 , 车库是物业管理的 , 这种情况 , 业主的损失是否应该像物业索赔呢?我们来看看以前发生类似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车库被淹车主损失物业赔偿吗?以前是这样判的】案例简介
由于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涌进地下车库 , 致业主存在地下车库的轿车被淹没 , 造成车辆全损 ,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负责 , 而物业公司则称 , 对业主的财产不存在保管义务 , 不应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 , 怎么办?近日 ,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因业主购买的车位是一种使用权转让合同 , 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 , 依法驳回了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案例回放
董女士居住在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某小区 , 系该小区的业主 , 新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 。2011年9月28日 , 董女士作为乙方与甲方中诚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 双方约定 , 车位总价款46000元 。甲方负责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 保证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次年4月21日 , 新锐物业公司又与董女士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
2015年6月28日晚 , 董女士将其所有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地下车库车位上 。次日早晨 , 因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涌进地下车库 , 造成董女士的车辆被淹 。7月14日 , 董女士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全损协议书》 , 保险公司将董女士所属车辆按134945元推定全损处理 , 并赔偿到位 。
另查明 , 2015年6月29日淮南市三和镇累计降水142.0毫米 , 其中降水集中时段为29日04时至07时 , 降水为109.2毫米 , 属该地区历史罕见 , 为50年一遇 。董女士与新锐物业公司没有另行签订地下停车服务协议 , 董女士也没有向新锐物业公司交纳保管费用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本案中 , 原告董女士只是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权 , 与新锐物业公司没有签订保管合同 , 也没有将其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 , 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虽然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 但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车位服务协议 , 董女士也没有交纳车位管理费用 , 物业公司对董女士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 , 故对董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董女士的车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 再行主张车辆损失无事实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判决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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