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处境2020

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5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 规定:1、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 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 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 , 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 , 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7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规定: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 , 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 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3、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 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有些虚拟货币的行为被禁止了 , 有些还可以进行:1、虚拟货币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缩写)在中国大陆被禁止了 。 ICO:首次币发行 , 类似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 , 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或虚拟货币 , 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 。2、虚拟货币交易所不能为客户提供兑现功能 , 即虚拟货币交易所不能自己与客户进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 , 就是说虚拟货币交易所不能自营 。3、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受到严格监管 , 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买卖外汇、洗钱等行为很可能会被发现而被处罚 。4、虚拟货币想成为可以自由流通的货币被否定 , 但虚拟货币的商品地位被肯定 , 即虚拟货币有财产属性 , 作为财产被法律保护 。5、虚拟货币持有人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登记 , 也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与其他客户进行交易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 , 虚拟货币朝什么方向发展 , 目前还不是很明朗 。 虚拟货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四个主要特点 。官方发行的货币一般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 但虚拟货币总量有限 , 因此虚拟货币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替代官方发行的货币 , 但其财产属性被肯定了 , 短期内也不会被取消 , 全社会都应该观察和规范、调整虚拟货币的适用场景 , 以便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