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发布重要通告:疫情防控工作中十种行为严肃处理

吉林省发布重要通告!
当前 , 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 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的通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有关规定 ,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以下行为 , 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 。 属于违法行为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 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 , 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 , 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发热等症状者 , 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 故意隐瞒接触史 , 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调查的;
三、从境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来)吉人员 , 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 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 , 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相告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
四、在疫情防控社区(村屯)封闭管理期间 , 拒不执行封闭管理措施 , 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管理 , 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发布重要通告:疫情防控工作中十种行为严肃处理】五、在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期间 , 不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 , 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 , 违反规定抗拒测温、扫码、登记等防控措施 , 寻衅滋事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防护装备 , 危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防疫场所(点)、医疗机构聚众滋事 , 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 , 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 散布疫情谣言 , 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 ,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 , 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 , 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
特此通告 。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