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律师网络小说行业大地震 近2000万网络文学创作者该如何捍卫权益?
_本文原题:网络小说行业大地震 近2000万网络文学创作者该如何捍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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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的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宣布管理团队调整 , 无异于引发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一场“地震” 。 网上有声音称 , 阅文集团针对创作者推出的“新合同” , 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 疑使众多的作者沦为“包身工” 。
导火索是作者认为和平台之间变成了委托关系 , 作者不再拥有版权的支配权 , 还有一点是作品将会在免费平台分发 , 作者或许会成为流量的附庸 。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9年度网络文学发展报告》显示 , 目前网络文学用户数量持续增加 , 已达4.55亿 , 网民使用率达到53.2% 。 国内网络文学创作者已达1755万 。 体量巨大的读者群体和创作群体围绕小说内容 , 催生了了庞大的文学市场容量和发展潜力 。
数据显示:仅阅文集团 , 就拥有810万名作家 , 1220万部作品 , 覆盖200多种内容品类 , 触达数亿活跃用户 , 已成功输出《鬼吹灯》《盗墓笔记》《琅琊榜》等大量优秀网文IP , 改编为影视、动漫、游戏等多业态产品 。
网络文学作者的优秀网文活跃了文化业态 , 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效益 。 作为繁荣开端的网络文学创作者 , 他们和资本方的议价能力其实很低 。
旷日持久的《鬼吹灯》版权官司满足了吃瓜群众的八卦心 , 作为一部小说 , 被频繁改编成影视化作品 , 并且每一部都能上热搜 , IP价值可见一斑 。 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当年在酒桌上被灌醉“贱卖”小说的事情也一再被大家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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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作者维权、被告的新闻屡见不鲜 , 众多的网络文学创作者或许正在面临一个严峻的网络写作环境 , 在无法和资本抗衡的阶段 , 现有条件下 , 随着《著作权法》在逐步完善 , 他们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吗?
网络小说作者会遇到哪些坑?
弄清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有4种 , 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人身权利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 , 作者能够许可或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 。 如果在著作财产权合同中出现许可使用或转让、限制作者人身权利的规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
在现实生活中 , 这主要是指署名权和修改权 , 署名权和修改权都属于宪法中的人身权 , 和劳动权、工作权一样 , 是公民享有一项宪法权利 。 否则 , 不仅违反《著作权法》《合同法》 , 同时也是违宪行为 。
网络创作合同中出现“专属作者”概念
“专属作者”概念不是我国《著作权法》里的概念 , 我国《著作权法》中有职务作品的规定 , 这种“自定义”语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 , 是指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 一般来说作者和所在组织有劳动雇佣关系 。 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但组织方在作品完成后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 特殊职务作品 , 其著作权可以归作者所在组织所有 , 但依据约定优先原则 , 也可以由作者享有 。
清楚许可使用合同的细分
注意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 《著作权法》规定的大多数权项如复制、发行、改编、摄制等 , 都可以进行细分授权 , 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权利 。 注意许可使用权利产生的衍生权利和邻接权利 , 如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成电影、改编成动漫、开发成文创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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