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那点事《清平乐》《知否》中的“和离”,与真实宋代婚姻制度一致吗?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清平乐》中 , 将门之后、知书达礼的曹皇后丹姝在与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离”之后 , 才和宋仁宗赵祯成婚 。
而在去年播出的同样以宋朝为背景的电视剧《知否知否 应是红肥绿瘦》中 , 盛家在鼓励盛淑兰与孙秀才解除夫妻关系时 , 也是一再争取“和离” 。
这似乎大大超出了很多人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认识 。
夫妻一体 , 天作之合 , 是传统中国对于婚姻生活的理想诉求 , 但这并不意味古人的婚姻是自始而终 , 无法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束它 。
事实上 , 中国古代的离婚确有法律强制离婚、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和双方协议离婚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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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强制离婚 , 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的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关系 , 比如双方对于对方的尊长有侵害行为的 , 妻子意图谋害丈夫的 , 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离婚 , 即便夫妻双方仍意愿维持这段婚姻 , 法律也绝不允许 。 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 , 称为“出妻”或“休妻” , 丈夫可以根据妻子触犯的七种法定过错 ,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 正如“亲属法学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所述:“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 , “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 , 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 , 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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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协议离婚 , 即所谓的“和离”:“夫妻不相安谐 , 谓彼此情不相得 , 两愿离者” , 亦自古便有之 。 宋人郑锷在为《周礼》作注时提出 , “民有夫妻反目 , 至于仳离 , 已判而去 , 书之于版 , 记其离合之由也” 。 这就是说 ,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 , 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合意 , 便可以离婚 。 及至唐宋 , “和离”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已不罕见 , 《唐律疏议》及《宋刑统》均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 此后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 元律“诸夫妇不相睦 , 和离者不坐” , 明、清律“夫妇不相和谐 , 两愿离者不坐” , 皆源自于唐律 。 “坐”在中国古代是承担责任的意思 , “不坐”就是不犯法 , 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 所以按照唐朝以来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 , 夫妻之间只要感情不和 , 便可以协议离婚 , 法律一般不再干预 。
北宋文学家李廌在《师友谈记》中曾经记载了一则宋朝的“和离”: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 , 甚端丽 。 元弼貌寝陋 , 嗜学 。 初 , 《眉山集》有雕本 , 元弼得之也 , 观忘寐 。 陈氏有言 , 遂求去 , 元弼出之 。 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 , 且曰 , 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 。
这段话是说 , 有一个叫章元弼的读书人 , 长相平平但酷爱读书 , 有幸娶到了端庄美丽的陈氏为妻 。 婚后不久 , 元弼得到了苏轼的作品 , 便日夜研读 , 冷落了妻子 。 妻子原本就因为元弼的长相而颇有怨言 , 他竟还不知珍惜这份姻缘 , 因此她提出要和元弼离婚 。 章元弼每每向朋友们谈起这件事情的时候 , 还沾沾自喜道:“你们知道吗?我就是因为废寝忘食地阅读苏先生的书才离的婚 。 ”李廌为“苏门六君子”之一 , 诗、词、文俱佳 。 《师友谈记》中所载多为苏轼、黄庭坚和秦观等的名言格论 , 基本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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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 宋朝法律不仅承认“和离” , 而且对于妻子的离婚权也给予了一定保护 。 “不逞之民娶妻 , 绐取其财而亡 , 妻不能自给者 , 自今即许改适;夫出外三年不归 , 听妻改嫁;被夫同居亲强奸 , 虽未成 , 而妻愿离者 , 亦听” 。 娶得起养不起 , 妻子可以要求离婚;丈夫出门三年不回家 , 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夫家有人图谋不轨 , 无论是否成功 , 妻子都可以要求离婚 。分页标题
然而宋朝文献对于“和离”的记载 , 仅限于此 。 幸运的是 , 上世纪以来在敦煌出土的一批文献中 , 我们发现了唐宋时期的十多件“放妻书” 。 比如:盖闻伉俪情深 , 夫妇语义重 , 幽怀合卺之欢 , 念同牢之乐 。 夫妻相对 , 恰似鸳鸯 , 双飞并膝 , 花颜共坐 , 两德之美 , 恩爱极重 , 二体一心 。 生同床枕于寝间 , 死同棺椁于坟下 , 三载结缘 , 则夫妇相和 。 三年有怨 , 则来仇隙 。 今已不和 , 想是前世怨家 。 反目生怨 , 作为后代增嫉 , 缘业不遂 , 见此分离 。 聚会二亲 , 以求一别 。 夫与妻物色具各书之 , 已归 。 相隔之后 , 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 弄影庭前 ,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 解怨舍结 , 更莫相谈 , 千万永辞 , 布施欢喜 。 三年衣粮 , 便献柔仪 。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
【娱乐圈那点事《清平乐》《知否》中的“和离”,与真实宋代婚姻制度一致吗?】这里的“放妻书” , 是离婚协议书的样文 ,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格式文本 。 它首先向世人展示了婚姻的理想状况是什么 , 喝罢交杯酒 , 洞房花烛后 , “夫妻相对 , 恰似鸳鸯双飞 , 恩爱极重 , 二体一心” , 直至死亡才能将彼此分开 。 “三载结缘 , 则夫妇相和” , 经过三年的磨合 , 我们本应彼此心意相通 , 夫唱妇随 。 根据统计 , 离婚通常发生在婚姻早期 , 并且在婚后三到四年达到峰值 , 这之后随着婚姻年限的增加 , 离婚率会逐渐回落 。 原来从古至今就不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呀!“三年有怨 , 则来仇隙 。 今已不和 , 想是前世怨家 。 ”但事实是结婚三年以来吵吵闹闹 , 一日不得安宁 , 看来我们是前世冤家 , 彼此来做仇人的 。 可见 , 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措辞相当委婉 , 且并不再细究对方责任 。 “反目生怨 , 作为后代增嫉 , 缘业不遂 , 见此分离 。 ”现在三年已满 , 既然感情确已破裂 , 无法弥合 , 那就赶紧离婚吧 , 不然将来有了后代更是遗患无穷 , 所以趁现在还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赶紧离婚 。 “聚会二亲 , 以求一别” , 回去跟各自父母一起生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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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则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一样 , 财产要分割完毕 , “物色具各书之” , 分割清楚后 , 大家各自带走 。 在另外的一份“放妻书”中 , 也有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内容 , 即“两供取稳 , 各自分离” 。 由此看来 , 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有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 。
我们现如今的离婚协议写到这里就已结束 , 但在唐宋时期 , 丈夫一方多数时候表现得极为大度 , 因此便会附上后面一段对于妻子的美好祝愿:“相隔之后 , 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 弄影庭前 ,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 即我们两人分开之后 , 你要找一个各个方面比我更有能力的丈夫 , 而且你们这段新感情要好过我们的感情 。 “解怨舍结 , 更莫相谈” , 我就不来打扰了 , 我们之间的缘分已经解开 。 “三年衣粮 , 便献柔仪” , 你离开后 , 我还打算再提供给你三年的经济补偿 。 最后 ,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 “娘子”在中国古代是对女子的美称 , 祝愿你身体健康、千秋万岁 。
“放妻书”书写完毕以后 , 夫妻双方签字画押 , 并“会及诸亲” , 双方亲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一同签字 , 放妻书便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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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离制度虽然不能与今日的离婚协议完全等同视之 , 但其积极意义仍不可否认 。 该制度的设计 , 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 强调了离婚的程序保障 , 从形式上为妻子提出离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
近年来 , 全国的离婚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 与之相关的各类新闻也在不断地刷新着普通民众对于婚姻的认知 。 不可否认 , 现代社会对待婚姻制度的态度越来越体现出人们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 追求自由的结合和自由的分手 。分页标题
但是 , 我们也不应忽略 , 在“离婚自由”大行其道的当下 , 财产成了“生命之重” , 情感成了“生命之轻” , 没有了“解怨舍结 , 更莫相谈”的尊重和体谅 , 没有了“三年衣粮 , 便献柔仪”的经济补偿 , 更没有了“相隔之后 , 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 弄影庭前 ,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的美好祝愿 。 夫妻双方从“相爱终身、相濡以沫”变成了形同陌路 , 甚至恶语相向 。
殊不知 , 世间的爱情 , 最好莫过“愿得一人心 , 白首不分离” 。 如果真有“雨落不上天 , 水覆难再收”的一天 , 也唯愿“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
作者:冯浩 杨磊 | 编辑:林淼 王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