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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楠转账给肖珊的行为定性及是否要返还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郑楠在女儿出生之后的转款行为 , 从2008年至2018年十年间转款 , 转款金额两个账户超过200笔 。 父或母对子女有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 从郑楠长期的转款行为未受到袁佩干预可推断 , 说明郑楠向肖珊转款的行为并未影响袁佩及婚生子女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 进而判定郑楠转款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行为与郑楠收入相匹配 , 与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水平相当 。
郑楠转款行为为负担非婚生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行为 , 肖珊无需返还上述款项 。 至于郑楠未经袁佩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侵害袁佩的财产权益 , 袁佩可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郑楠提出主张 。
但郑楠曾支付一笔81万余元的商铺首付款 , 属于投资行为 , 已超过了生活所需 , 属于郑楠对肖珊的赠与行为 , 应返还属于袁佩的部分 。 于是判决肖珊返还袁佩40万余元 。
二审:
赠与违法有违公序良俗 , 要全部返还
袁佩不服提起上诉 。 她称 , 郑楠并不富裕 , 并非一审法院或肖珊所述资产雄厚 , 郑楠经营的一家公司已负巨额债务 。 二审中 , 肖珊还称 , 所谓205万的手表一事 , 是因为她无意中发现郑楠给另一个情人购买房产而作出的试探 , 事后发现二人已经同居多年 , 并育有一子 。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 , 郑楠未经妻子袁佩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肖珊 , 侵犯了袁佩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 由于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故抚养费不应在本案处理 。 肖珊如果认为郑楠需要支付其女儿相关抚养费 , 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 , 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 而非按份共有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 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 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
郑楠在未与袁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肖珊 , 事后亦未取得袁佩的追认 , 既违反法律规定 , 损害了袁佩的合法权益 , 亦有违公序良俗 , 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 于是判决肖珊返还袁佩577万余元 。
稿源:(光明网)
【】网址:/a/2020/0517/gxnews164344.html
标题:[袁佩]还转出500多万!起诉后大反转……,老婆看微信发现丈夫婚外情(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