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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天柱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 七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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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军、伍某根、陶某华、陶某胜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桂、袁某德、陶某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恶势力』天柱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 七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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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军、袁某德、陶某荣、杨某桂、伍某根、陶某华、陶某胜以过往运输车辆损坏天柱县凤城镇团结村六冲组道路、影响环境卫生为由,通过挡工堵路等手段,强拿硬要过路费,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军、伍某根、陶某华、陶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七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交由参与的成员保管分配,并分发部分钱财给村民,以笼络村民积极参与挡工堵路,并长期在当地为非作恶,凌驾于当地村级两委之上,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逐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恶势力』天柱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 七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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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恶势力』天柱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 七人获刑】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编辑 柴潇蕾 编审 李枫


    稿源:(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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