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 。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 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 , 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 。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学生、幼儿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 。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 并免费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 , 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工作统计 , 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家庭暴力倾向的 , 应当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 化解矛盾;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或者求助的 , 应当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 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 , 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 , 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等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 , 应当及时出警 , 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 , 维护现场秩序 , 防止侵害扩大;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 , 应当进行帮助;
(三)询问有关人员 , 依法调查处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 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稿源:(湘妹子官方)
【】网址:/a/2020/0515/gxnews164056.html
标题:[梅梅]警方:依法调查!对暴力零容忍,反家暴地方立法亮点纷呈,宝马女孩当街被男友殴打(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