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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赔偿22万余元
增城法院一审审理后 , 判决某汽车运输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 。
一审宣判后 , 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 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目前 , 该案已经生效 。
法官说法:
微信请假不属于旷工行为
案件中 , 某汽车运输公司以黄女士多日未到单位上班属于旷工为由 , 作出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 这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办法官经审理认为 , 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 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 。 本案中 , 从黄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 , 其在怀孕期间确实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 , 且需要休息 。 黄女士已向其直属上司告知其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情况并把医嘱需全休的《诊断证明书》拍照发送给上司请假 , 虽然公司辩称该请假程序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程序不相符 , 但现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知悉黄女士因身体情况无法上班 , 且已提出请假 , 黄女士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 , 因此 , 其微信请假不上班并不属于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 。
同时 , 作为用人单位 , 某汽车运输公司在黄女士多天没有上班的情况下 , 并没有进行充分调查 , 亦没有听取其解释说明 , 更没有发送任何催告黄女士上班的通知 , 即认定黄女士旷工 , 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 这一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 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法官提醒:
女职工因怀孕受歧视 , 记得保存好相关证明维权
职场女性既要在职场奋力拼搏 , 又要为孕育宝宝付出百倍精力 ,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的权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 均明确规定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 在这三个时期中 , 女职工依法享有产检检查、工作休息以及产假等待遇 ,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
因“三期”女职工身体状况的特殊性 , 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也应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 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而“三期”女职工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因特殊情况、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直接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 也应通过其他方式做好沟通工作 , 事后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规定完善请假手续 。 如果女性在职场中因为怀孕受到歧视性管理 , 侵犯自己在孕期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明 , 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
稿源:(经济日报)
【】网址:/a/2020/0512/gxnews163072.html
标题:劳动▲结果被公司解雇,广州一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发微信请假(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