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法院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裁判规则


近日 , 黑龙江4岁女孩遭继母虐待殴打 , 致颅脑损伤 , 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 经检查 , 女孩遍体鳞伤 , 伴有贫血、营养不良等症状 。 目前黑龙江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曲某、于某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 。

宝泉岭人民法院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裁判规则
本文插图
裁判规则
1.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造成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行为认定 , 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的标准 , 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 , 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 , 应将其认定为虐待罪 。 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 , 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 , 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 , 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 , 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 , 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 , 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 , 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经常虐待继子女致其轻伤的 , 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例要旨:继母对继子女长期性的打骂虐待行为 , 其虐待对象是家庭成员 , 而非家庭成员外的被监护人、被看护人 , 该行为构成虐待罪 , 而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 , 这一次或几次伤害行为应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 基于此 , 本案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3.当事人在实施家庭虐待伤害时的主观内容已超出使被害人承受肉体、精神痛苦的范围 , 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董珊珊被其丈夫施暴致死案
案例要旨: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 情节恶劣的行为 。 当事人在实施伤害时的主观内容早已超出使被害人承受肉体、精神痛苦的范围 , 而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伤害 , 应定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法判解研究》(2010.4)
4.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加以判定——蔡某某虐待儿童案
案例要旨: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想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 , 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后果;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 。 在客观方面 , 虐待行为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连续的折磨;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 , 往往是一次行为 。 如果在虐待过程中 , 行为人基于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施加暴力并造成了重伤的后果 , 那就不能构成虐待罪 , 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
案号:(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5月7日
学术观点
1.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 , 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 , 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 , 如何定罪 , 涉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 , 比较复杂 。 我们认为 , 对这类案件 , 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 , 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 , 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 , 应将其视为虐待方法之一 , 认定为虐待罪 。 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 , 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 , 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 , 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 , 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 , 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 , 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 , 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分页标题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上)》 , 陈兴良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 第125页 。 )
2.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 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 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 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二是故意内容不同 。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 , 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 , 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 三是侵犯客体不同 。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 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 , 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四是行为特点不同 。 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 , 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 , 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 , 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
此外 , 法条竞合关系只能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时产生 。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上)》 , 陈兴良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 第125页 。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 ,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 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宝泉岭人民法院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裁判规则】注:本条由《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 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 。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 , 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 , 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 根据司法实践 , 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 , 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分页标题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 ,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 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 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 , 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 , 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 , 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 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 , 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 , 持凶器实施暴力 , 暴力手段残忍 , 暴力程度较强 , 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