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杀判死缓,百姓不得安

死缓也算是我国特色 , 在别国是没有的 。 死缓虽然挂着死刑的名 , 实质上并不是死刑 , 缓期两年后行刑的几乎闻所未闻 , 对绝大多数的案例来说 , 死缓就等于15~2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说为了“少杀慎杀”的原则 , 死缓能做到的 , 无期、有期徒刑也都能做到 , 但无期、有期做不到平民愤 。 很多判死缓的都是罪大恶极的该死之人 , 这也正是其隐藏的危机 , 该死之人好像被判了死刑 , 事实上被豁免了死罪 , 执行结果不仅与“死”毫无瓜葛 , 甚至远远低于外界期望的最低刑期 。不久前被再判死刑的孙小果 , 22年前就罪行累累 , 正是经由“死缓”死里逃生 , 实际服刑仅仅十几年后就满血重生 , 出狱后变本加厉 , 把20年前的同样罪恶又重复了一遍……这就是放过该死之人的后果 , 是很多无辜生命为之二次买单 。近期一起死缓案例再度引发强烈争议: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 , 二审撤销一审死刑 , 被改判为死缓 。此案大致经过如下:29岁的嫌犯杨某是受害女童的同村近邻 , 观察到女童独自前往百香果收购点后产生邪念并预谋作案 , 在途中设伏 , 以手掐脖颈致其昏迷、刀刺双眼及颈部等残忍手段来阻止女孩哭喊反抗 , 完成奸淫后 , 还劫走了女童兜里仅有的32元钱 。 事后将女孩装入蛇皮袋浸泡水坑 , 最后抛弃于山坡 , 完成杀人灭口全过程 。正如一审法院的描述 , 这一起“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奸杀案件 , 二审竟以“自首”情节而改判死缓 , 二审法院认为 , “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红星新闻)……这一解释令人无语 , 而且给天下极大误导 。自首是表明了一种认罪态度 , 态度才是获得减刑的正宗理由 。 自首不等于立功 , 立功必须揭发他人或者协助侦破他案才构成 , 本案本人的犯罪并不在其列 , 因此“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 显然不能成为其减刑依据 。自首也仅仅是表明一种认罪态度 , 并不能挽回已造成的伤害结果 。 因此自首从轻也是有限度的 , 量刑依然要以犯罪事实为主 , 结合自首从宽为辅 。 既往实践中不乏有罪大恶极、自首也不足以免死的案例 。 自首可以为罪犯争取减刑 , 不等于必须给他减刑 , 法律从未承诺过一定减刑 。纵观本案具体情节 , 杨某实际身犯两重死罪: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 足够一死;刺颈戳目、浸水抛尸、杀人灭口 , 又是一死 。 自首情节顶天能免一死 , 岂能免两死?受害人并不是被强暴致死 , 而是因刺破气管等杀人手段窒息而死 , 外加刺瞎双目等残忍折磨 , 这些都并非强暴犯罪的常规动作 。 而罪犯采用这些无法遮掩的决绝手段 , 显然并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施暴 , 而是抱定了先奸后杀的打算 。 再结合其事后浸水、抛尸等动作 , 进一步证明其希望被害人死透的强烈杀人意图 。 因此这是明显的两重罪 , 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 而不能合并为一个“强奸致死”之罪 。 把两死合并为一死 , 再从轻免去这一死 , 岂不是典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个罪犯不可饶恕的原因还有 , 这是一个无法教化的恶魔 。 案件证人透露其在15岁左右时 , 就经常在家附近偷女人的文胸、内裤 , 曾多次被父亲呵斥但不悔改……十几年不知悔改的人渣惯犯 , 难道指望十几年的牢狱能改造好?别把他变成又一个孙小果!而“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之牵强理由 , 传达的讯息是对我国刑侦能力的不自信 。 本乡本土邻居作案 , 案发地点据两家仅几百米 , 并不是什么荒山老林 , 罪犯不自首难道就破不了案?恐怕不符合事实 。 纵观多年来各地的失踪悬案 , 本案的难度根本排不上号 , “至关重要作用”的判断从何而来?当地警方真那么菜吗?贬低我国的刑侦能力 , 其负面效应是极大的 。 如果犯罪分子得到这样的信息 , 那么选择隐匿潜逃的获益显然比投案自首要大 。 我们鼓励罪犯自首缩短办案时间 , 但绝不是给罪犯以“你不自首我就破不了案”的错觉 , 这一错觉只会鼓励罪犯潜逃 。 只有天网恢恢才是对恶性犯罪的终极震慑 , 只有疏而不漏才是投案自首的真正压力 。 自首是为罪犯自己求机会 , 而不是给社会立大功 , 千万不要搞反了 。虽然本案采取了限制减刑 , 也无非意味着不少于20年的实际刑期而已 , 与其罪大恶极的残暴行径无法匹配 , 而广大百姓更是难以心安 。 孙小果案已经证明 , 有限的刑期改造不了无底线的恶人 , 却会把一个恶魔变成两个 , 让无辜百姓承受二次代价 。第一个建议 , 上级司法机构积极启动纠错进程 。 死罪就是死罪 , 不要掩人耳目 。第二个建议 , 呼吁推动取消死缓 。 如果罪大恶极 , 该死刑的就死刑;如果罪不至死 , 那就无期、有期 。 名符其实 , 谁也不要蹭谁的名 。 重刑犯判无期辅以不得减刑或限制减刑 , 同样可以形成完整的判罚梯度 , 但该死而不死的隐患就消除了 。现实中的矛盾点是 , 这个死缓虽然貌似仅次于死刑 , 实际执行下来可能比无期还轻 , 这显然不对 , 也给后续留下了腐败操作空间 , 后患无穷 , 孙小果就是例证 。虽然说速杀一旦产生冤案无法挽回 , 但目前的“死缓”也并非其制衡手段 。 而是所有死刑都应给予一至两年的申诉、复核期限 , 给到足够的时间来避免冤屈 , 但到时候没有翻案 , 该死还得死 , 这才叫真正的死缓 。死缓是源自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 , 如今早已时过境迁 。 在现代法治中 , 它也并非必不可少的刑罚层次 , 地位尴尬 , 纵观世界几乎无人效仿 。 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发展趋势 , 也不必通过它来完成 。 如此名不符实 , 对法治社会收益不大而弊端凸显 , 建议重新考虑 。作者:纸上建筑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