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90后女子酒后落水溺亡,河道管理单位成被告

现代快报讯(采访人员 邓雯婷)90后女子帆帆和朋友丁某一起去酒吧喝酒,因为和他人发生治安纠纷,丁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帆帆打车来派出所找丁某,不料落水溺亡。帆帆的父母听闻女儿的死讯后十分伤心,将丁某和当晚发生纠纷的人以及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赔。2020年5月8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南京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现代快报90后女子酒后落水溺亡,河道管理单位成被告
女子酒后落水,被清洁工发现尸体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18年7月9日晚上9点左右,帆帆应男子丁某的邀约,来到南京市建邺区某酒吧喝酒。喝酒间,两人和也在这家店喝酒的史某等人发生口角。帆帆和丁某一直喝到凌晨1点左右才结束离开,她把自己的手机交给丁某保管。
【现代快报90后女子酒后落水溺亡,河道管理单位成被告】7月10日2点左右,当帆帆和丁某走到莲池路天迈广场公交站路口时,丁某再次和史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来丁某被带到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以下简称莲花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没有送帆帆回去。
很快,帆帆意识到自己的手机还在丁某那里,便想办法打电话给丁某,丁某让她来派出所找自己拿手机。帆帆打车来到莲花派出所,出租车停车于莲花派出所门口升降杆处,帆帆将鞋子拿在手上光脚下车,下车行走时步伐不稳,出租车驾驶员在等了10分钟后驾车离去。丁某和史某等人制作询问笔录一直到凌晨5点左右才离开派出所。
2018年7月10日早上7点多,清洁工打捞河道浮物时,在小河内发现一具女尸,迅速报警,后证实死者是帆帆。警方出具死亡证明和尸体体检鉴定意见,帆帆的死亡原因是溺水身亡,符合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死者父母把这些人都告上法庭
帆帆的父母将丁某、史某等3人以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9万余元,其中丁某承担40%赔偿责任,史某等3人各承担10%赔偿责任,建邺区城管局承担30%赔偿责任。
丁某对于帆帆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呢?一审法院认为,丁某邀请帆帆喝酒,他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帆帆护送到家,保证她的人身安全。但是,丁某当时因和他人发生治安纠纷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客观上对帆帆无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这并不是丁某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的,也不是丁某事先所能预料的。他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丁某对帆帆的死亡存在过错。
史某等人和丁某发生口角的行为和帆帆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当晚,史某等人和丁某、帆帆都发生过冲突,但这个行为发生在帆帆落水身亡之前,而且帆帆落水身亡并不是因为和他们发生冲突而导致的,是帆帆饮酒后发生落水身亡的意外事件。史某等人的行为和帆帆落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建邺区城管局是否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呢?根据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得知,事故河道为开放性河道,虽没有护栏,但河道上方设有平台,人行走之处与河流之间具有一定距离,并采取绿化带进行隔离,且在河道边竖有“当心落水、水深危险”的警示牌。这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主体而言并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事故河道的主管部门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驳回帆帆父母的诉求。
不满一审结果,又上诉
帆帆的父母不满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他们提出,丁某邀请帆帆喝酒,在帆帆醉了后完全有义务保障她的人身安全,但是他没有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对帆帆的溺水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史某等人追打丁某,导致没人送帆帆回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邺城管局在涉案河道公共区域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帆帆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丁某和史某等人都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建邺区城管局表示,他们没有对帆帆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帆帆溺水死亡与建邺城管局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涉案河道并非建邺区城管局所建,也不是涉案河道的实际管养单位。一审判决后,对涉案河道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变更为南京市建邺区水务局。分页标题
南京中院认为,丁某和帆帆在饮酒过程中与史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带至莲花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此他客观上没有条件及能力护送帆帆回家。史某等人不是共同饮酒人,对帆帆不负有注意义务。虽然史某等人与帆帆和丁某发生过争执,但是帆帆之后自己前往派出所寻找手机意外落水溺水身亡,与史某等人的争执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建邺城管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建邺城管局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