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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到案后称 , 案发当天 , 他驾车从内江回山东途中发现一名女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 , 在询问女子是否搭车后 , 女子坐上了副驾驶室 。 开了一段后 , 他将车停在停车带和女子聊天 , 并提出和女子发生性关系 。 一开始 , 女子并未同意 。 随后 , 在他先给了100元 , 又提出给500元后 , 女子和他发生了性关系 。
刘某还称 , 这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 但因为他只给了100元 , 女子为此不乐意 , 所以报复 。 但对于刘某所说 , 段某予以否认 。
法院:
相关证据足以证实
被害人是排斥和不情愿的
2019年4月15日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指控刘某犯强奸罪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认为 , 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但刘某辩解 , 段某与他谈定交易价格后自愿发生性关系 , 他不构成强奸罪 。
对此 , 东兴区人民法院评判认为 , 段某与堂姐聊天表明已经到内江 , 并将搭乘一辆货车的情况告知堂姐 , 让堂姐到高速公路路口等候 , 在明知堂姐在路口等候 , 却在此情况下自愿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 。 刘某体格健壮 , 段某相对柔弱 , 在密闭的货车驾驶室 , 空间相对较小 , 被害人无法躲闪 , 容易被刘某控制 。 加之案发时天气较热 , 被害人穿着较少 , 二者力量悬殊……
法院还认为 , 段某离开后将100元撕碎并丢弃在高速路上 , 走下高速路口见到堂姐后第一时间告诉了被侵害的情况 , 堂姐也证实她当时精神状态不佳 , 有哭泣状况 , 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 以上情形从侧面体现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 , 不情愿的 。 此外 , 段某案发前曾在浙江务工 , 有正当工作和收入 , 没有从事性服务的不良记录和其他违法记录 , 为钱财在特定环境与特定人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性存疑 。
为此 , 法院全面考量后认为 , 段某陈述更具有合理性 。 2019年12月31日 , 东兴区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
随后 , 刘某以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 , 提出上诉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 段某从始至终否认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 且陈述其下车撕碎了刘山给付的100元人民币并丢弃于路边 , 见到堂姐后又将被强奸的情况告诉堂姐 , 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其相关陈述得到堂姐证言、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路边查获的被撕碎的人民币等证据证实 。 为此 , 相关证据足以证实段某对发生的性行为是排斥的 , 不情愿的 。 而刘某及辩护人认为段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 , 与查明事实不符 , 不能成立 。
内江中院认为 , 刘某违背妇女意愿 ,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 今年4月3日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刘某上诉 , 维持原判 。
稿源:(红星新闻)
【】网址:/a/2020/0506/gxnews161503.html
标题:报警■,女子搭“顺风车”后报警被强奸,司机称“自愿发生”…法院判了(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