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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认为,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后续救助安置工作也需及时跟进,从根本上施策,让流浪人员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不再继续出来流浪乞讨 。现有法规尚需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提速
目前,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法律制度层面还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
郭相宏认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要实行城乡全覆盖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 。虽然从流浪乞讨人员分布范围来看,城市占大多数,但城市之外也有不少流浪乞讨人员 。有的农村地区没有救助机构,当地流浪乞讨人员难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救助 。《通知》将全国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纳入救助范围,使得城市之外的流浪乞讨人员也能够获得救助,这是一个进步 。
“应当进一步扩大获得救助的途径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获得救助主要是两条途径,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主动作为,二是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 。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大了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郭相宏说 。
唐钧认为,对于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而言,《管理办法》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对于从事“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行为的人群,要想发挥《管理办法》的作用可能有一定难度 。当政府对此类人群进行救助安置后,他们可能会再次从事“职业乞讨”行为,因为他们需要的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救助安置,而是从事“职业乞讨”行为所获得的可观收入 。对于此类人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应对之策 。
郭相宏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救助法,有关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2003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救助范围明显扩大,已经不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七种救助措施 。但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
据了解,社会救助法已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起草工作 。
“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外地人因武汉封城而无法回家,有的人流落街头 。依据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这些人却不在救助范围之列 。因而,建议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形,列入法定救助范围之内 。《通知》的出台就和滞留武汉外地流浪人员有一定关系 。”郭相宏说 。
稿源:(法制日报法治经纬)
【】网址:/a/2020/0428/gxnews160032.html
标题:11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家解读(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