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犯抢劫罪,其中一人起色心实施强奸,另外一人是否构成强奸?

先听金宝讲故事
两个游手好闲的社会青年宋江和吴用酒后打起了入室抢劫的主意 , 在潜入金莲房间将她捆绑后 , 吴用就开始四处搜刮财物 , 而及时雨宋江看到金莲被捆绑后身材的形态之态 , 不由得色心大起 , 于是开始对金莲实施强奸行为 , 这时吴用对他骂了一句“真是色心不改” 。然后继续搜刮起来 。后来 , 案件破了 , 二人都被抓 , 吴用辩称:“判我抢劫罪我认 , 但是我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 所以我不成立强奸罪” , 那么 , 吴用该不该承担抢劫罪的法律责任呢?

[]两人犯抢劫罪,其中一人起色心实施强奸,另外一人是否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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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首先 , 宋江、吴用两人成立抢劫罪没有问题 , 是共同犯罪 。而且入户抢劫应该加重处罚 。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结果加重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 入户抢劫的; 二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四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 , 持枪抢劫的;八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然后 , 宋江成立强奸罪没有问题 。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 强奸幼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最后重点来了 , 吴用也构成强奸罪 , 是不作为的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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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例中 , 宋江、吴用二人入户对金莲实施捆绑的压制反抗的手段 , 本意是实施抢劫 。后宋江对金莲实施强奸行为时 , 吴用就有阻止宋江实施强奸行为的义务 , 因为吴用也参与了对金莲捆绑压制反抗的行为 , 而宋江正式利用了金莲的无法反抗才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此时金莲的性自主权的保护对吴用产生了依赖 , 从法律上来说 , 吴用有阻止的义务 , 如果不组织 , 那么他就成立了不作为的强奸罪的共犯 。
值得一提的是 , 吴用并不成立对金莲作为的强奸罪的作为方面的犯罪 。有人说 , 搞那么多干什么 , 只要成立强奸罪就行了 , 其实此言差矣 , 因为吴用不成立作为的强奸罪 , 实际他并未身体实际参与 , 所以说宋江、吴用二人虽然都成立强奸罪 , 但是二人不成立轮奸 。打击犯罪时我们也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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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有观点认为 , 宋江是另起犯意 , 在法学上属于“实行过限” , 与吴用无关 , 金宝认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 与另外一个人有关还是无关 , 关键要看另外一人有没有组织的义务 。比如把本案案情稍微改一下 , 二人入户盗窃 , 金莲正在熟睡 , 宋江又对金莲家施强奸 , 那么才有可能属于“实行过限”的可能性 。因为 , 宋江没有利用吴用的任何先行行为才能实施强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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