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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这事别“烂尾”,【社论】前董事长翻墙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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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网_原题为 【社论】前董事长翻墙偷拍 , 这事别“烂尾”
#董事长#这事别“烂尾”,【社论】前董事长翻墙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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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 , 上市公司中电电机前董事长王建裕 , 偷偷潜入同行——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厂区 , 偷拍了生产线照片 , 结果被该厂的值班保安抓获 , 并扭送至派出所 , 一时成为了舆论场里的“大瓜” 。
【#董事长#这事别“烂尾”,【社论】前董事长翻墙偷拍】但是 , 之后新闻的走向就微妙起来 。 先是中电电机高调发布公告 , 王建裕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 “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 , 可以正常履职” 。 4月20日 , 中电电机集合竞价时一字涨停 , 开盘后虽有所回落 , 但早盘仍一度大涨近9% 。
有网友半真半假地调侃说:前董事长亲自下场做“间谍” , 有这么拼的大股东 , 上市企业能不红火吗?
但是 , 王建裕的偷拍行为 , 到底有没有违法?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做出权威披露 , 不能成一笔糊涂账 。 目前 , 这桩事似乎变成了宜兴华永电机和王建裕的“私人恩怨” , 相关新闻素材都是宜兴华永电机在捅出来 , 而至今 , 公安机关也没有给出案件定性 。
其实 , 本案的背后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门槛过高的现实问题 。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该罪的构成不仅需要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 还必须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 , 而相关司法解释将“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 。
但是 , 这次王建裕亲自下场偷拍竞争对手的生产线 , 相关照片还没有拿出厂区 , 更不要说用于不正当竞争了 , 所以很难说 , 王前董事长的偷拍行为造成了对方企业“重大损失” 。
从另一方面说 , 这恰恰曝光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短板 , 如果像王建裕这样明火执仗地翻墙进入竞争对手公司、偷拍、被抓了现行 , 最后不了了之 , 构不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 , 这无疑树立了一个错误的司法标准 , 会让更多企业肆无忌惮去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反正 , 窃取本身不构成犯罪 , 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
当下《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范围、时效都明显出现了问题 , 需要及时修法 , 将漏洞补上 。
不管王建裕翻墙、偷拍的行为 , 是否构成犯罪 , 无疑都严重挑战正常的商业秩序 , 涉嫌不正当竞争 , 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相当恶劣的影响 。 这么大的事 , 不能变成一场口水仗 , 需要司法机关及时定性 。


稿源:(澎湃新闻)

【】网址:/a/2020/0420/gxnews158330.html

标题:#董事长#这事别“烂尾”,【社论】前董事长翻墙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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