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现实中看见大叔萝莉恋,你会报警吗?


“如果在现实中看到大叔和萝莉谈恋爱 , 我第一时间先报警 。 ”当有人问经典电影《这个杀手不太冷》主演让·雷诺 , 莱昂和马蒂尔德(片中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有没有爱情时 , 他回答说 。
如何最大可能震慑年龄差较大的成年男人 , 特别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和未成年人发生亲密关系?14岁“性同意”年龄是否应提高?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未成年性侵案中熟人犯罪占近七成
4月8日 , 《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披露 , 全市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以熟人犯罪居多 。
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 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就2009至2014年6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 其中熟人作案739起 , 占比69.3% 。 这739起案件中 , 66起属于监护人实施性侵 , 其中超过半数案件被害人来自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收养家庭、母亲缺位或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家庭 。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 , 要对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女孩给予更多的关心 。 ”该中心主任佟丽华接受***采访时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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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相关统计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透露 , 近几年她经手的未成年性侵案出现了新趋势:“一些新型性侵害 , 比如通过网络收养 , 实为拐卖或买卖 , 然后实施性侵 。 ”
我国收养法对异性收养的限制极为严格 , 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无配偶的男性 , 通过网络等非法途径“收养”未成年女性、年龄差不够四十岁的 , 动机值得怀疑 。 佟丽华认为 , 绝大多数网络收养只不过是一个幌子 。
“不得不假装‘爱上’性侵者熟人”
【人民网@现实中看见大叔萝莉恋,你会报警吗?】网络收养等新型性侵害 , 被曝光后 , 往往对外假以成年男人与未成年女孩“恋爱”之名 。
对此 , 李莹指出 , “这不过是侵害人脱罪的借口 。 ”
李莹发现 , 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 , 受害者往往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孤岛环境 , 很容易被“特殊职责的人员”洗脑、控制 , 将他们之间的关系美化成“爱情” 。
在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 , 少女房思琪遭到老师李国华的性侵害 。 当她陷入痛苦和不解时 , 李国华又安抚思琪 , 让她相信 , 这是爱 。 房思琪能够说服自己活下去的理由 , 是把这种罪行理解为“爱” 。
“对于未成年人 , 我们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其行为 。 ”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 , “未成年被害人很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正常的父女之爱、男女之爱 。 ”
“如果不这样骗自己 , 会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 。 ”微博网友“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痛苦地回忆 , 不得不假装“爱上”性侵者熟人 。
“在幼年时期 , 被熟人性侵的情况 , 一般很难被披露出来 。 被害人很容易出现恐惧、焦虑、抑郁、学习能力下降、甚至行为退化(如尿床)等现象 , 其实就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反应 。 ”李莹说 , “而等她成年以后 , 一旦意识到问题的实质 , 伤害会呈现几何级的爆发 , 可能会严重抑郁 , 甚至自残、自杀 。 ”
如何震慑“特殊职责人员”
何为“特殊职责人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意见》第21条的相关规定 , 在近期网络热议中被频频提及: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论处 。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
“利用优势地位发生了性关系 , 即使被害人没有反抗 , 也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 。 ”佟丽华认为 , 不能以谈恋爱为幌子 ,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
对于“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 , 佟丽华希望未来能进一步完善 , 比如有些亲属 , 尽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 但未成年人对其有信赖关系 。 如果滥用这种信赖关系 , 也应受到法律打击 。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 , 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 , 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 , 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 , 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接受***采访时表示 。
“我国刑法对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 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语焉不详 。 ”罗翔认为 ,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
罗翔表示 , 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 , 也避免过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 。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 , 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 。分页标题
4月12日 , 罗翔在微博中分享了一张世界各国性同意年龄汇总图:“(世界各国)大部分采取18岁的同意年龄 , 指的是未成年人对有监护教育等特定关系者的同意无效 。 ”
引导未成年受害者勇敢说出来
在一起案件中 , 母亲由于家里贫穷离家出走 , 13岁女孩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 。 她被父亲多次强奸 , 后来怀孕 。 案件被报道出来后 , 她仍然不敢说是父亲实施的侵害 。
女孩后来表示 , 曾经想报警 , 但是一想到是父亲 , 想到一家人的生活都得靠父亲打工维持 , 因此一直不敢报警 。
“要让法治和公权力成为孩子们可以相信、可以依赖的力量 。 ”佟丽华建议 , 应建立对家庭的有效监督和干预制度 , 即对发生在家庭的暴力、遗弃以及性侵孩子等问题的监督 。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 ,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社区 , 包括周围的人 , 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网 。 ”李莹说 。
探讨完善对“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界定和提高性同意年龄 , 都是为了提高犯罪成本 , 事先震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另一个难点 , 是取证 。 在多年办案实践中 , 李莹发现 , 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 , 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是案件最关键的证据 , 但因身心均不成熟 , 必然导致陈述的不稳定 。
“要让未成年人讲真话 , 必须要取得对方的信任 , 而且是在对方喜欢的或觉得有安全感的环境下 。 ”李莹指出 , “而这需要专业人士的引导 。 ”
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 , 必须有与之相关的成年人陪同 , 已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 目前公安机关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询问环节中 , 做到了有女性侦查人员的在场、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参与询问等 。
李莹指出 ,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 , 上诉规定并不能有效保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稳定 。 “尤其是对时间跨度长的案件、很难获得直接证据的案件、对十周岁以下幼童犯罪的案件 。 ”她建议 , 引入未成年性侵防治专家协助机制 , 由专业人士协助侦查人员共同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