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

_本文原题:张大奕的瓜 , 微博背了锅?)

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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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财经原创
作者|苏琦孟亚娜
编辑|魏佳
4月17日 , 网红张大奕被一条微博送上热搜 。
一位名为“花花董花花”的微博用户隔空喊话张大奕 , 警告称“再来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气了” , 并让其自重 。 随后 , 有网友扒出 , 这名用户疑似淘宝总裁兼天猫总裁蒋凡的妻子 。
事情发生后 , 三方当事人都没有作出任何公开回应和辟谣 , 微博却开启了一场“删帖禁言撤热搜”的急速行动 。
先是“花花董花花”的微博评论和转发权限火速被关闭 , 她再度发微博称“谁把我评论给关了” 。 多个大号转发了这条信息 , 随后相关微博也迅速被删除 。 此外 , 多位网友表示 , 在微博上无法发布与此次事件相关的内容 , 系统会提示“需要人工审核” 。
微博反应速度之快 , 让网友不禁调侃称 , “这删帖速度远超一线明星”、“这就是资本的力量” 。
当天下午6时 , “花花董花花”发布的以上两条推文均已删除 。 对此 , 微博方面回应燃财经称 , @花花董花花的相关微博系用户自行删除 , 而部分微博被处理 , 是平台收到律师函后 , 依照规定处理了部分被投诉侵权的言论 。
对于传闻是否属实 , 截至发稿前 , 张大奕所属公司如涵控股及阿里方面并未给予燃财经回应 。
事实上 , 在这件事情背后 , 微博、阿里 , 以及张大奕背后的如涵控股 , 三家公司之间关系密切 。 阿里至今占有微博30.2%的股份 , 如涵控股则是阿里巴巴集团唯一入股的MCN机构 。 也正因为如此 , 多位网友质疑微博“公器私用” 。
对于这一质疑 , 多位律师均回应称 , 新浪微博在接到律师函之后 , 有自主评判的权利和需要 , 可以依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屏蔽、删除、断开链接 , “但也要防止平台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
消失的微博热搜
“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警告你 , 再来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气了 , 老娘也不是好惹的 。 望自重 , 好自为之@张大奕eve” 。 4月17日 , 一位名为”花花董花花“的用户在微博上公然“开撕”张大奕 。
多名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媒体虎嗅、老板联播等 , 立即转发跟进了这次事件 , 相关微博却遭遇删除 。 “花花董花花”本人的微博评论和转发功能也呈现灰色 , 无法评论和转发 。
她随后跟发了一条微博 , 称有人关闭了其微博的评论 。 据网友反映 , 在张大奕微博下方也无法评论 , 一旦评论会被博主拉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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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董花花”的微博截图
有网友推测 , 微博删帖速度如此之快 , 而张大奕只是一名网红 , 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能量去左右 , 怀疑背后有更加强势的推手 。
随着事情的不断发酵 , 有微博网友扒出 , 当事人的老公疑似淘宝总裁兼天猫总裁蒋凡 。 在“花花董花花”的微博中 , 多为日常生活分享内容 , 而细心网友发现几张男子侧影或背影 , 对比之下 , 和蒋凡颇为相似 。
燃财经向该博主、阿里以及如涵方求证 , 截至发稿 , 并未收到回应 。
微博删帖并不是新闻了 , 但如此“及时全面”的删帖实属罕见 , 也引发诸多网友讨论 。 随着事件持续发酵 , 下午6点左右 , 燃财经发现该博主已将在4月17日发布的微博删除 。 而“张大奕小三”、“花花董花花”等相关话题内容在当天晚间再次被发布出来 。
涉事三方背后公司紧密相关
这次事件中 , 舆论指向的涉事三方 , 背后的公司其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
先说阿里和微博 。 据天眼查显示 , 阿里巴巴在2013年4月以5.86亿美元投资了新浪微博 , 占股18% , 8月双方实现了账号互通 。 随后阿里巴巴又在2016年9月以1.35亿美元增持新浪微博股份至31.5% 。 根据微博2019财年的年度报告 , 阿里巴巴目前仍占有微博30.2%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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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股份构成来源/微博2019财年年报
2013年-2015年期间 , 来自阿里本身的品牌广告以及淘宝商家的广告投放成为微博广告收入的重要支撑 。 据SEC的文件显示 , 这三年阿里巴巴分别给新浪微博带来了4913万美元、1.07亿美元、1.436亿美元收入 , 占微博总营收的比例分别为26%、32%、29% 。 换言之 , 这三年时间里 , 阿里巴巴给新浪微博带来了近三分之一的收入 。
2016年 , 微博与阿里的协议到期 , 微博来自阿里的广告收入降到10%以下 。 微博2019年第四季度财报显示 , 2018年-2019年 , 阿里巴巴给新浪微博带来的收入分别为1.18亿美元和9777.7万美元 , 在微博总营收的比例分别降至7.8%和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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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涵广告及市场营销收入中阿里贡献的份额
正是基于这样的关系 , 此次事件一出 , 微博删帖的反应速度之快 , 也让诸多网友推测 , 微博删帖控评的背后 , 是其股东兼大客户阿里在推动 。 分页标题
另外一方面 , 张大奕背后站着的如涵控股 , 也与阿里有着密切的联系 。
这家早在2012年12月就成立于杭州的MCN机构 , 主要业务模式概括来说 , 就是通过供应链+网红店 , 批量复制下一个“张大奕” 。
如涵控股官网显示 , 如涵是中国网红电商第一股 , 阿里巴巴集团唯一入股的MCN机构 , 并与微博、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达成战略合作 。
公开信息显示 , 如涵控股2016年获得了阿里巴巴3亿元C轮融资 , 并在2016年8月登陆新三板 , 新三板的4.3亿元定增中 , 阿里巴巴、金石投资、钟鼎创投入场 , 彼时如涵估值33亿元 。
去年3月 , 如涵提交招股书 , 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和赛富均持有如涵8.56%的股权 , 君联资本持有8.54%的股权 。 但在如涵2019财年的年报中 , 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仅持有3111万股A类普通股 , 股权减至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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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涵股份构成来源/2019财年年报
在如涵发展历程中 , 张大奕几乎等同于如涵 。 据如涵发布的2020财年Q3财报显示 , 如涵共签约了159名KOL , 其中 , 头部KOL共3名(张大奕、大金和莉贝琳) 。 包括张大奕在内的3位头部KOL的GMV贡献比在2017财年-2019财年分别是60.7%、65.2%、54% , 截至目前达到了61.43% 。
不仅如此 , 另根据如涵披露的信息 , 如涵还通过VIE子公司在张大奕的大奕电商公司中持股51% 。
另外 , 张大奕也是微博上的初代带货网红 。 早在2010年5月3日 , 她就注册了微博 , 目前拥有1173万粉丝 。 2014年 , 张大奕和如涵控股的创始人冯敏合开了第一家淘宝网红店 。 彼时网红电商刚刚兴起 , 她的微博粉丝数还不足百万 , 却靠着自己的个人影响力在微博带货 , 销售链接直接导向淘宝 。
2016年双十一 , 她的网店成为淘宝第一家销量破亿的女装类店铺;2018年双十一 , 她的网店销量破亿 , 只用了28分钟 。
此次 , 作为如涵的扛把子的张大奕传出负面 , 如涵的股价应声大跌6.36% , 总市值为3.22亿美元 , 与上市当日6.5亿美元市值相比 , 几近腰斩 。 同时 , 阿里巴巴的每股股价也跌去了近2% 。
微博还有公信力吗?
这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 , 除了张大奕是公众人物之外 , 微博的反应速度和强硬的删帖行为 , 才是导火索 。
对此 , 微博方面独家回应燃财经称 , @花花董花花的相关微博是由用户自行删除 。 另外 , 平台收到律师函后 , 根据司法解释 , 处理了部分被投诉侵权的言论 , 原作者有异议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恢复 。 不过 , 微博并未透露发送律师函的一方是谁 。
鉴于微博的这一删帖举动 , 多位律师均回应燃财经称 , 新浪微博在接到律师函之后 , 有自主评判的权利和需要 , 可以依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屏蔽、删除、断开链接 。 特别是涉嫌诽谤他人、侮辱他人 , 可能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内容 , 平台在处理时会更加慎重 。
另外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 律师函内容可能包含多种情况 ,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要求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 , 提出对相关的帖子进行屏蔽 , 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 第二种是针对造谣者 , 当事人可以要求平台为其提供真实注册信息 , 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燃财经称 , 一般情况下 , 律师函会对事件有一个基本事实的梳理 , 有时也会附上一些材料 , 但一般不会附证据 。 “此次微博回应收到了律师函 , 当事人发微博时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 , 后又自行将微博删掉 ,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 , 他们会认为发函一方可能更占据证据的优势原则 , 所以做出了删除相关言论的决定 , 我认为是合理的 。 ”
至于删帖的速度 , 该律师称 , 草拟一份律师函大概20分钟就能完成 , 整个过程非常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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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那么 , 微博在删帖时能否保证公平公正?
这位律师称 , “平台是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 但平台作为第三方 , 并不是法律公信部门 , 没有办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 , 只能根据证据有效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处理 。 事实上 , 无论是知乎还是微博 , 任何一个公开的社交平台的删帖 , 都不会有特别明确的尺度 。 因此它们在执行过程中 , 会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 从执法者和平台管理的角度看 , 肯定有内部的规则 。 ”
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主任律师眼里 , 微博如何界定侵权 , 作为平台要有相应的规范 , 这一规范还应向广大用户公布 。 微博虽然有自己的《微博社区公约》 , 但需要进一步细化 ,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
【燃财经▲微博背了“锅”?,张大奕的“瓜”】他认为 , 在这起事件中 , 微博作为一个大平台 , 要防止平台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侵害其他用户的权益 。 “微博只靠接到律师函这一点来做解释 , 不足以服众 , 因为律师函并非法院的生效裁决书 , 不具有强制力 。 也并非这三者的任何一方再发律师函澄清 , 微博平台就会依函照办 。 平台应该有事先公开的规范 , 避免暗箱操作 。 对于被伤害的一方 , 也要给一个公平的'反起诉'维权通道 。 ”李圣称 。 分页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