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钰集团披露5个月前的法院裁定书 提及2.95亿债务代偿一事


『贸易』融钰集团披露5个月前的法院裁定书 提及2.95亿债务代偿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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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成都 , 采访人员 柴刚)讯 , 财联社于4月10日刊发《独家|4亿私募逾期牵出融钰集团信披疑云 到底谁在撒谎?》报道后 , 此事有了新的进展 。
周五晚间 , 融钰集团(002622.SZ)公告 , 公司近日监控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15日发布了《裁定书》 , 原告海笙贸易以"融钰公司向海笙公司出具承诺函 , 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由 , 要求海淘车及上市公司归还借款、逾期利息等 。 宁波市中院做出裁定 , 驳回了原告起诉 。
该案原告诉讼理由为:2017年10月 , 海笙贸易与海淘车签订借款合同 , 随后向后者累计出借2.95亿元 。 2018年12月25日 , 上市公司向海笙贸易出具承诺函 , 承诺其愿意替海淘车还款 。 但截至起诉日 , 上述2.95亿元本金仍未清偿 , 上市公司也未按承诺函还款 。
宁波市中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 经审查认为:海笙贸易原股东左家华(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尹宏伟(上市公司董事长)曾与案外人金海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金海棠称 , 左家华、尹宏伟转让海笙贸易股权后 , 同时将印章等交付给了金海棠 , 金海棠系海笙贸易的实际最大股东 , 故以海笙贸易名义起诉海淘车、上市公司要求还款 。
但经法院审查 , 海笙贸易的法定代表人陈苏平 , 代表海笙贸易表示未提起起诉 , 另一股东尹宏伟也表示对起诉不知情 。 而金海棠也承认 , 其起诉时并未征得陈苏平、尹宏伟同意 。
鉴于上述情况 , 法院认为 , 海笙贸易并无起诉海淘车、上市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 , 依法驳回起诉 。
值得注意的是 , 宁波市中院做出上述《裁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 , 财联社在今年4月10日的报道中亦披露了《裁定书》内容 , 而上市公司至今才对外披露 , 是否涉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般来说 , 立案后五天内就要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 但实践中做不到 。 驳回起诉不开庭是可以的 , 但至少做出裁定要送达给被告 。 "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博雄告诉财联社采访人员 。
另一位资深证券律师也表示 , "驳回了起诉 , 应该实质正义没问题 , 程序正义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 被告不知道被起诉 , 肯定违背程序 。 "
除此之外 , 融钰集团今晚的公告也很耐人寻味 。 公告称 ,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深交所《问询函》 , 要求说明是否与海笙贸易、海淘车存在商业往来等 , 并核实《还款承诺书》中涉及的债务代偿事项是否属实 。 公司进行了核实和回复 , 并一直关注事件的各项进展 。
融钰集团当时回复问询函称 , 与海笙贸易、海淘车之间不存在商业往来 , 《还款承诺书》所涉债务代偿事项不属实 , 公司也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 。
【『贸易』融钰集团披露5个月前的法院裁定书 提及2.95亿债务代偿一事】既如此 , 为何海笙贸易会以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 , 承诺替海淘车还款为由起诉?宁波市中院虽驳回了起诉 , 但并未否定原告起诉的理由 , 只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承认提起起诉 , 才予以驳回 。 如果宁波市中院在《裁定书》中披露的审查意见属实 , 那么是否意味着融钰集团2019年10月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内容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