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重启准入条件!证监会放大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新规来了!庄托、黑嘴、传销式展业问题突出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王元也
4月17日 , 为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 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证监会指出 , 投资咨询业务是基础性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 , 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 有积极作用 。 同时 , 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 , 投资咨询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 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 , “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 , 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 , 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 以及市场进出机制不畅等 , 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 , 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 , 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 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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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重启准入条件!证监会放大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新规来了!庄托、黑嘴、传销式展业问题突出】根据《管理办法》 , 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 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 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 , 与此同时 , 整合更新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规则 , 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 有业内人士指出 , 《管理办法》打通了多个监管文件下有关“投资顾问”的定义 , 可能会对近期爆火的直播路演产生一定的影响 。
究竟《管理办法》都说了什么?基金君整理了十大要点 , 一起来看看:

中国证监会@重启准入条件!证监会放大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新规来了!庄托、黑嘴、传销式展业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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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亿等七大条件
上述《管理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几大原则 , 其中之一就是“进出有序” , 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 重启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
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 , 权属明确 , 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 , 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2、强化股东资质 需满足四大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 ,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 , 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除满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最近3年连续盈利 , 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 ,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 , 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外; 分页标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境外股东的 , 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
值得注意的是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也受一参一控的要求限制 , 其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 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3 、明确投资咨询业务范围可分为三大类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明确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 , 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 , 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
其中 , 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主要是向特定客户就证券、基金等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 , 发布研报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就市场走势、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等提出分析意见 , 不涉及具体的投资建议 。 同时 , 将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 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并纳入监管 。
监管认为 , 此举实现了“结构优化” , 丰富和完善了业务类型 , 明确投资建议服务可涵盖证券、基金、衍生品等各类标的 , 形成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研究报告三种类型为主体的业务结构 , 更好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 。
4、 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被明确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 , 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需严格规范职业行为 , 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存在:
(一)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 , 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5、 需持牌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提出 , 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需持牌经营;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 , 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 , 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此外 ,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6、 应参照券商、基金公司标准 重点补足内控
根据《管理办法》 , 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现行关于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 。 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 , 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 , 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 , 要求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 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
7 、强化适当性管理 投资咨询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 , 对客户进行分类 , 并对所提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实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 , 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 , 充分揭示风险 , 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分页标题
比如 , 其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 但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 , 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前款规定的服务后 , 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 , 但应当符合一些要求 。
事实上 , 此举也是在适应性管理之下 , 要求投资咨询机构根据风险程度确定受众群体 , 确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 引导投资咨询机构主要面向资管产品、专业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 , 对普通投资者则主要提供公募基金等相对低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服务 。
8、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
在补足制度供给之下 , 《管理办法》也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 ,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 ,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 , 促进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
如申请获得核准或者注册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 , 业务许可有效期为3年 , 需要延展业务许可有效期的 , 应当在业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 但有效期内被证监会采取两次以上暂停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或者有效期内被证监会采取暂停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实施有效整改的不予展期 。
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展期申请 , 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展期决定的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 不得继续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 , 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 , 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 , 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 , 缴回业务许可证 。
9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以下罚款
对于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违规行为 , 监管也通过行政处罚进行严厉打击 。 其中 ,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 。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 依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理 。
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被撤销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注销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业务许可证失效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 , 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
值得注意的是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 , 或者拒不执行监管决定 , 《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者罚则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0、 对从业人员资质提出硬要求 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此次监管还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资质提出了硬性要求 。
其中 , 从事业务推广 , 客户招揽 , 合同签订 , 投资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的形成与提供 , 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有关的算法和模型 , 客户回访 , 投诉处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人员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者注册;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 , 并具有2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
值得注意的是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 。分页标题
此外 , 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时 , 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 , 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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