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因打错一个数字而痛失30余万大奖,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赔偿?


_本文原题:因打错一个数字而痛失30余万大奖 , 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赔偿?

「夏先生」因打错一个数字而痛失30余万大奖,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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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福利、体育等彩票 , 是现在很多群众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 , 既是对公益事业的一种支持 , 也希望能给自己带来意外惊喜 , 本是需要保持一颗平常心 , 切不可当成发家致富的途径 , 但如果眼睁睁看着中大奖的机会从眼前“溜走” , 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那么淡定 。
在法庭上陈先生表示 , 自己是信任夏先生的 , 所以当天没有核对彩票 , 也没有提出异议 , 但并不能否认夏先生打错号码造成损失的事实 , 收取1500元只是部分赔偿款 。 但夏先生对此并不认同 , 陈先生认为日常的彩票销售过程中 , 时常会有彩民投注的号码与销售出票号码不一致 , 如彩民提出异议 , 要求继续再购买投注的号码 , 彩票点会在销售终端关闭前给予彩民再出票投注的号码彩票 , 费用也可以由彩票点承担 。 假如出票的彩票当天开奖中奖一等奖 , 价值500万 , 陈先生会提出因投注号码与出票号码不一致 , 而拒绝这500万吗?彩票销售历来是钱款、彩票、号码当面、当场交接 , 离柜后无涉 , 理应双方无任何纠葛产生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陈先生和夏先生之间成立彩票、奖券买卖合同关系 , 还存在委托购买指示彩票的委托合同关系 。 双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继而由夏先生无偿受原告委托购买彩票 ,陈先生虽指示了购买彩票的号码 , 但夏先生受委托实际购买彩票后已尽到了及时报告义务 , 陈先生并未表示异议 , 且按双方的交易惯例收取了兑奖后支付的奖金615元 , 夏先生在受委托购买彩票过程中并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其次 , 奖票、奖券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即购买人购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 , 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 , 一旦中奖 , 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 , 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 , 存在一种不确定性 。
本案陈先生在委托购买彩票时 , 其取得的仅是中奖的机会 , 指示的彩票号码在委托当时并不表征财产权益 , 被告夏先生误买了其他彩票号码也并非必然导致财产损失 , 并未因受委托购买彩票取得了中奖奖金 , 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损失 , 也并非夏先生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再次 , 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夏先生补偿了1500元 , 陈先生再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 , 有偿的委托合同 ,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 ,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 , 购买彩票本身兼具偶然性和公益性 , 对于委托他人购买而又对购买结果不持异议的 , 要求他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于法无据 , 显失公平 。

来源:昆山法院
编辑:石 慧
【「夏先生」因打错一个数字而痛失30余万大奖,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赔偿?】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