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5岁男童和同学抢铅笔左眼被戳伤,幼儿园和同学家长被判赔偿


_本文原题:5岁男童和同学抢铅笔左眼被戳伤 , 幼儿园和同学家长被判赔偿
在与同学小王争夺一只彩色铅笔时 , 5岁的小袁在幼儿园教室内被戳伤了左眼 , 造成眼角膜损伤 。 经过治疗 , 小袁病情逐渐恢复 , 但留下了伤痕 。
谁该为孩子受伤承担责任呢?事后 ,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 小袁的父亲将幼儿园和小王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2万余元 。 最终 , 法院判决幼儿园及小王家长赔偿7582余元 。

「小袁」5岁男童和同学抢铅笔左眼被戳伤,幼儿园和同学家长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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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学抢铅笔被戳伤
医院诊断眼角膜损伤
去年7月9日 , 家住攀枝花仁和区的袁先生发现儿子小袁眼睛出现异样 , “孩子老是揉眼睛 , 眼睛里面有白色的东西 。 ”7月10日 , 袁先生带着小袁到医院检查 , 经诊断为眼角膜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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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 , 袁先生到幼儿园查看监控视频才发现 , 小袁眼睛是被一名同学戳伤的 。 监控视频显示 , 7月8日上午10点32分左右 , 小袁和同学小王在教室内抢夺一只铅笔 , 小袁的左眼被铅笔戳中 。 事发当时 , 教室内只有一名老师 。
经过住院治疗 , 小袁的眼睛逐渐恢复 , 但是留下了伤痕 。 “眼睛视力恢复了 , 但医生也不能保证今后有没有问题 。 ”事后 , 袁先生要求赔偿 , 将幼儿园及小王起诉至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 , 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32342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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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幼儿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去年11月9日 ,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法院审理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
法院认为 , 小王用铅笔戳伤小袁的眼睛 , 因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应由小王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 没收彩色铅笔或阻止其拿出 , 未对两幼儿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 导致事故发生 , 同时幼儿园安排一名教师和一名未取得资质的保育员组织两个班的集中教学活动 , 案发后未及时联系幼儿父母沟通处理 ,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 对小袁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
日前 ,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 , 依法判决:小王的监护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赔偿2274余元;幼儿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赔偿5307余元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江龙
【「小袁」5岁男童和同学抢铅笔左眼被戳伤,幼儿园和同学家长被判赔偿】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