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法院』【以案释法】吊车钢绳断裂,高空货物砸伤人,谁买单?谁负责?


案情回放
原告代某是被告周某的雇员 , 被告周某因需要将货车上的机械配件搬运下来 , 遂租用被告杨某所有的吊车负责搬运卸货 , 并由被告杨某的丈夫邓某负责操作该吊车进行作业 , 并安排原告代某在现场配合搬运 。
吊车到达约定地点后 , 在被告邓某驾驶吊车起吊的过程中 , 吊车钢绳突然断裂 , 起吊的货物重重地砸在正下方准备配合搬运的原告代某身上 , 导致原告代某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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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后
原告以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将周某、杨某、邓某、保险公司
诉至盘龙法院
......
庭审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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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 , 被告周某说道:“我觉得我不是本案的被告啊!本案属于我与原告代某之间成立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雇员人身损害 , 原告代某既然选择了侵权人及侵权人的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 我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 更不存在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 希望法院驳回原告代某对我的起诉 。 ”
被告杨某及其丈夫邓某共同辩称 , 投保车辆是登记在被告杨某名下 , 被告杨某的丈夫邓某实际使用和操作 , 保险事故发生时操作该车辆的是被告邓某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 被告杨某丈夫驾驶的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 ,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 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代某履行赔付义务 。
被告保险公司称 , 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 也并没有相关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 所以不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来进行赔偿 , 应当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部分 , 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
【『盘龙法院』【以案释法】吊车钢绳断裂,高空货物砸伤人,谁买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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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究竟谁应该对这个损害结果
来买单、负责呢?
经审理 , 法院认为 ,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被告邓某驾驶吊车起吊过程中 , 钢绳断裂 , 吊绳上的货物砸伤原告的头部和腰部 , 造成原告身体损害 , 对此 , 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 ,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已明确表示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诉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 被告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邓某驾驶的吊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继续赔偿 , 超出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由被告邓某承担 。
鉴于原告的损失未超出特种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 被告邓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 遂法院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代某558421.21元;
二、驳回原告代某对被告周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5元由邓某承担 。
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目前 , 本判决已生效 。
本案属于高空坠物吗?
听法官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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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 有其他责任人的 ,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本案中是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高空坠物事件 , 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分页标题
对于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高空坠物事件 ,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也就是说建筑物使用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否则 , 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
供稿:立案庭
制作: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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