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抗诉求缓为何反被加刑?


_本文原题: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 , 抗诉求缓为何反被加刑?
南都评论员 萧锐
日前 , 一起认罪认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法律界乃至社会层面的热烈讨论 。 据红星新闻报道 , 中铁公司纪检干部余某平酒驾致人死亡并逃逸 , 检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缓刑建议 , 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 被判处实刑两年 。 对此检方提出抗诉 , 亦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 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
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 , 还一度逃逸 , 加上差点成真的缓刑 , 这些自带热搜体质的关键词难免引发网络热议 。 而在法律界对本案则再起争论 , 主要围绕二审判决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等议题展开 。

南方都市报@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抗诉求缓为何反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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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 。红星新闻 图
“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对鼓励和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制度意义 , 刑诉法对此亦有明确 。 刑诉法对此原则的例外规定中也说 , 检方抗诉是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定情形 , 业界争论焦点也恰在于此:本案二审中的检方抗诉 , 是对一审判决不采纳其缓刑建议的抗诉 , 带有明确的求情性质 , 明显有别于一般情况下有加重诉求的抗诉行为 , 是否应当同样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此外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一项新生事物 , 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实践意义 。 但在检方给出量刑建议后 , 具体司法裁量是照单全收 , 还是有所甄别 , 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兼顾庭审实质化 , 业界对此一直不乏争论 。
事实上 , 司法裁量对待检方量刑建议的态度 , 从两高三部的试点指导意见 , 到刑诉法的因应修改 , 都明确了“一般应当采纳+除外性规定”的模式 。 而将刑诉法明示的五项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与本案对照 , 可以看到 , 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基于自首认定进行的减轻处罚 , 以及未对酒驾从重处罚的裁量 , 并进行了细致、充分说理 , 适用的应是“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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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半 。
据最高检2019年12月数据 ,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 , 检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超过80% 。 也正因为如此 , 本次个案的检方量刑建议经抗诉依然不被采纳 , 才更加引人瞩目 。 据《检察日报》报道 , 2019年9月 , 浙江台州某认罪认罚案件 , 一审法院“无故不采纳”检方量刑建议被抗诉 , 二审法院最终予以改判 , 量刑建议被采纳 。
必须要强调的是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 无论最终检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 , 都与法律范畴中的量刑建议采纳原则相吻合 , 不应当被进行某种情绪化的解读 。 具体司法裁量都应当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立场 , 对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最终的专业判断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 , 是对控辩量刑协商结果的固化 , 从始至终都并非司法的最终判断 , 检方的量刑建议权并不会、也绝不能替代最终的司法裁量 , 诉讼参与各方对此都应当有基本理性 , 其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更应当同频共振 。
也要看到 , 围绕本案从程序到量刑的各种争议 , 从一审到二审的司法各环节 , 对具体法律的适用 , 特别是二审判决书的充分详尽说理 , 都表现出了难能可贵的专业性和较真态度 。 比如在是否适用缓刑问题上 , 二审法院明确表示 , “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高度尊重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 。 相比一些具体争议和程序瑕疵 , 其对实质化的庭审乃至整体司法实践显然更具有示范价值 。 司法文书的充分、详细说理 , 意义可能不止于前置性地回应和化解争议 , 更在于夯实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分页标题
【南方都市报@央企干部酒驾致人死亡,抗诉求缓为何反被加刑?】本来是旨在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的认罪认罚从宽实践 , 却“打满了全场” , 甚至在二审判决后依然引发各界热烈讨论 。 任何一项法律程序都不应该是走过场 , 任何一个司法职守都有其使命担当 , 这是庭审实质化、司法专业化都赖以维系和运行的正义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