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员工不辞而别,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汪正楼律师』员工不辞而别,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汪正楼律师』员工不辞而别,联系不上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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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HR问及 , 员工不见了 , 联系不上 , 不来上班很多天 , 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但无法通知到本人 , 应该怎么办 。 还有部分员工 , 故意不接收用人单位的通知 。
这样的问题在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 。 如果不能及时联系到劳动者本人 , 可能会有极大的风险 。 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 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在延续 。 由于无法联系本人 , 想做出相应的决定 , 也无法实现 。
这个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 就能较好的解决 , 至少能让企业的这项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
有一定诉讼经验的HR知道 , 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时 , 仲裁或法院会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 之所以要确认送达地址 , 一方面是为了准确联系到各方当事人 , 提高办案效率 。 另一方面是当出现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 , 可以依法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 。 依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后 , 申请人或原告不出庭的 , 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出庭的 , 可进行缺席审判 。
我们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规避送达不能的法律风险 。 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问题 。
通常情况下 , 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劳动合同为各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 这样的合同适用于大多数企业 , 没有特殊针对性 , 且对劳动者是比较有利。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 所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进行变动 。
针对以上问题 , 可以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 ,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 。
具体约定为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均按该地址进行 , 如劳动者变更通讯地址的 , 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 未能通知的 , 用人单位可按原地址送达 。 送达后如发生退件或拒收 , 视为已经送达” 。
同时 , 在合同中约定紧急联系人 , 并将处理紧急事务的权限委托给紧急联系人处理 。 可以约定为 , “劳动者同意 , 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 , 包括但不限于疾病、发生意外事故、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况时 , 委托紧急状态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作为劳动者的受托人 , 该受托人享有全权代理处理本合同项下所涉一切问题的权限 , 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和解、代为收付有关款项及代为收发有关文书等权限” 。
送达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的约定至关重要 , 通过一个简单的方法 , 就可以使单位化被动为主动 , 避免因联系不畅带来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