滔滔雄辩■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六旬农妇太无辜


_本文原题: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 , 六旬农妇太无辜
3月27日 , 巴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人吴某某从保护庄稼的目的出发在自家承包地周围安装电网对野猪进行拦截 , 电死3头野猪 , 因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 构成非法狩猎罪 , 而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070元 。 同时 , 判决吴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 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吴某某就这样因为三头野猪 , 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滔滔雄辩■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六旬农妇太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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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六十多岁的农妇 , 怎么会跟非法狩猎罪扯上关系呢?
吴某某家住巴州区 , 早年丈夫因病去世 , 此后独自一人靠种庄稼维持生活 , 养儿育女 。 从2015年起 , 吴某某家的庄稼地 , 就经常有附近野猪前来光顾 。 吴某某说 , 从那以后 , 庄稼地种啥啥不成 , 种红笤被野猪啃 , 种洋芋也被野猪糟蹋 , 种玉米也被野猪毁坏 , 每年都损失很大 。 为了保护庄稼 , 驱赶野猪 , 吴某某试过了很多方法 。 孙女上网查 , 说野猪怕人声 , 她就买了收音机开大音量挂在地头 , 但一点没用;她还在菜地里架稻草人 , 也没用 。 没办法 , 只能在野猪来时 , 一手拿棍子 , 一手拿盆子 , 直接到地里敲着赶走野猪 , 后来盆子敲破了就换成了铁皮 , 继续追赶野猪 。 但野猪总是喜欢夜里出来祸害庄稼 , 因为夜里反应不及 , 就算赶走了野猪 , 庄稼也被毁掉不少 。 后来 , 吴某某只好“扎营”于田地间 , 夜夜守护着庄稼地 。 近5年来 , 吴某某每到野猪出没的时候 , 就在地头山梁上搭窝棚 , 白天黑夜都住在窝棚里看护庄稼 。 吴某某说 , 野猪经常来 , 也不怕人 , 就在她眼前在庄稼地里破坏 , 很多时候野猪也不吃庄稼 , 就是毁坏、糟蹋 , 她眼看着只能哭 。 2019年3月 , 她家地里又被一群野猪光顾 , 几天之间 , 玉米地、菜园子、油菜地无一幸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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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 , 她听说有一个名叫“庄园守护机”的新鲜玩意儿可以电死野猪 , 便多方打听 , 并花5000多元购买了一台“庄园守护机” 。 在卖家上门安装完毕后的某天深夜 , 吴某某听家中有异响 , 发现是“庄园守护机”发出的警报声 , 她心想是野猪来了 , 于是赶紧关闭“庄园守护机”电源 , 快步奔向庄稼地 , 发现一头野猪已躺在玉米地里 。 经仔细确认 , 野猪已经被电死 。 又过了两天 , 第二头野猪被电死 。 最开始 , 吴某某把电死的野猪处理后自行食用 , 也给邻居们分享了“战果” 。 2019年4月5日 , 第三头野猪被电死 , 经他人介绍 , 吴某某将这头被电死的野猪及之前的两条野猪腿以1070元的价格卖给了“猪贩”汪某 。 汪某在市场销售时 , 被检疫人员发现其所售猪肉系野猪肉 , 随即将汪某送至当地派出所 ,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 , 吴某某因此获刑 。

滔滔雄辩■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六旬农妇太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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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狩猎法规的相关规定 , 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 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吴某某用“庄园守护机”电死野猪 , 构成非法狩猎罪 , 巴中法院的判决似乎理直气壮 , 而且还考虑了农妇的主观恶性不大给予了从轻判决 。 的确 , 私猎野生动物及违法交易 , 不仅可能伤害到整个生态链 , 而且在捕猎、运输、加工、食用过程中还有传染疾病的风险 , 危害公共安全 。 单看这一方面 , 法院依法依规从严审理 , 似乎并无不妥 。 但最高检、公安部对于非法狩猎罪确定了追诉标准 , 其标准如下: 分页标题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上文中吴某某的捕杀行为和社会大众认知的“狩猎”有着显著的差异 , 不可同一而论 。
首先 , 吴某没有积极、主动进入林区、山区进行狩猎 , 吴某某是在多次驱赶野猪无效后被动地进行围捕 。 其次 , 她没有牟利的主观意图 , 她的初衷纯粹是保护庄稼和口粮 , 维系自己微薄的生计 , 野猪肉不过是她进行庄稼保卫战后的“战利品” 。
在相关法律知识远未普及的农村 , 将肉分享给邻居、卖给猪贩 , 也是合乎常情的自然之举 。 虽然她采用的方法从法律上讲不算恰当 , 但这种为了保护野生动物 , 就对寻常的自保举动进行定罪、判刑的做法 , 更让常人难以接受和信服 。
套用某个刑法分则的罪名时不能脱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原则性规定 。 什么是犯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刑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 否则 , 一般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 。
不妨看看另一个案例 。 2019年11月 , 武汉江夏区一菜农为了防止鸟类侵害菜地 , 在菜园周边架设丝网 。 一只喜鹊和一只斑鸠“自投罗网”并致死亡 。 同样 , 司法机关认定菜农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 , 达到“非法狩猎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 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主观恶性不大 , 系初犯、偶犯 , 无其他从重量刑的情节 , 决定不起诉处理 , 以“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其实类似的案件很多 , 如天津大妈气枪案 ,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等等 。
吴某某与上述情形一样 , 主观恶性很小 , 社会危害性很小 , 根本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 。 她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 , 更不用说是犯罪!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 , 最多是对她批评教育并没收捕兽工具即可 。 倒是应该对制作和销售这种工具的商家施加刑罚 , 可惜这方面的刑法规定付之阙如 。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 , 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但事实上能够做到的地方并不多 。 一方面 , 野生动物频频来袭 , 造成不小的破坏;另一方面个人得不到补偿 , 不得不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财产 。 这就导致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的冲突 。
司法机关在判案时应该顾虑到这一冲突的存在 , 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 避免将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
就吴某某的案子而言 , 她围捕的行为有失妥当 , 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罚款、没收捕杀工具等方式 , 来实现惩罚、教育的目的 , 这样既能体恤老太太的现实处境 , 也能达到警示大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效果 。
要终结此类案件 , 除了司法部门审慎决策外 , 还有赖于地方上的有效干预 , 包括科学划定禁猎区的范围 , 组织专业的捕猎队进行驱赶、围捕 , 完善野生动物致害后的救济措施等 ,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之余 , 不忘保护好个人的财产和权益 , 这样才能减少人与动物的冲突 , 促进人和动物的和谐相处 。
最后 , 刑法乃国之重器 , 不可轻用 , 儒家几千年的“慎刑”思想与西方刑法谦抑性思想殊途同归 , 都是说的这个道理 。 愿手执重器的公检法人员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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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滔雄辩■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获刑,六旬农妇太无辜】文/涂进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