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


_本文原题: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

「杨某」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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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案件回放
2017年3月26日 , 两原告杨某某、侯某某之子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 。 15时43分许 , 在杨某不持当日当次车票的情况下 , 跃下22站台并横向穿越铁轨 。 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 。 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 , 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 , 数据显示 , 列车速度急速下降 。 当杨某身体攀上21站台边缘之际 , 被D3026次列车向前拖拽挤压于车体与站台边缘之间导致死亡 。 二原告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 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 铁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为由 , 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 杨某在站台滞留时没有任何异常举动 , 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 , 其跃下站台 , 事发突然 , 并无前兆 。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 , 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 。 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 , 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 。 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 , 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
在发现杨某穿越轨道的第一时间 , 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 。 事故发生后 , 南京南站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南京南站派出所及消防部门 , 从事故处理经过来看 , 被告已尽其所能 , 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受过高等教育 , 具备预测损害发生和防范控制损害结果的能力 , 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 , 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 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 , 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 综上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杨某」南京南站因挤压致死旅客家属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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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法官
公号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 。
一个年轻生命的惨死逝去令人扼腕痛息 。 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其家庭悲伤境遇令人同情 , 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 面对“死者为大”“多少给点人道性赔偿”的人情与社会规则的冲突 , 我们没有“和稀泥”式的判决 , 而是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 这一判决明确了一个行为导向:法治社会之下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规则是一种约束 , 也是一种保护 , “不逾矩”应当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 。 这个判决 , 也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不让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 任何人违反社会规则、因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