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5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_原题是: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 , 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下月起实施
2020年5月1日起 , 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正式实施 , 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
《程序规定》重点对6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违法行为」5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
按照原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 , 既可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 , 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 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 该措施5月起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 , 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 , 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 , 由原来的10日减少到5日 , 并拓展告知渠道 , 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 同时 , 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 , 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
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 , 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 , 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 , 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 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 , 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 , 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 , 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 , 公安交管部门可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 , 公安交管部门可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 新规定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 , 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运营成本 。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
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 经查证属实的 , 可作为处罚的证据 。 同时 , 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打恶意举报等方式 。
此外 , 为进一步规范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 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 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规范 , 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
据了解 , 该《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 , 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 , 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 , 发挥了重要作用 。 该规定于2008年首次修订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 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 2017年公安部起草了修订稿 , 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 。 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违法行为」5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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